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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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第二十四節之一之規定,除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二第二項外,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之人事保證,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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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法債編施行法第35條的規定,在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的人事保證,也適用新增的第二十四節之一的規定,除了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外。這表示在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已經訂立的人事保證契約,在保證的期間縮短或有效期間為三年的規定上,仍然可以援用修正的民法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三的規定,有效地辯護人事保證關係已因期間縮短或有效期間為三年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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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880402 全文修正)
新增第二十四節之一之規定,除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二第二項外,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之人事保證,亦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人事保證,於民法債編修正前事所常見,為期修正施行前後效力一致,爰增訂本條規定。
(088040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人事保證,於民法債編修正前事所常見,為期修正施行前後效力一致,爰增訂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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