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人對保證人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重點摘要民法第756條之8規定,僱用人對人事保證人的請求權,自得行使時起二年間不行使即消滅,遠短於一般十五年時效。
Q · 我當人事保證人,公司多久沒來追就免賠?
逾二年未向你請求,依民法756條之8時效消滅免賠
依民法第756條之8,僱用人對人事保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得行使時起二年間不行使即消滅。起算點通常是僱用人「可得向保證人請求」之時,多為損害被發現或可得發現之日(民法第128條)。若公司超過二年才來追償,保證人得主張時效消滅抗辯,合法拒絕給付。這是一般請求權十五年時效的七分之一。
你幫朋友當「人事保證人」(擔保朋友在公司裡不會搞鬼、出包會賠錢),以為這個責任會像一般債務一樣拖個 15 年。錯了。這條給你一個罕見的短時效禮物:公司發現員工闖禍(例如A錢、監守自盜)後,只有 2 年的時間可以來找你賠。超過這個期間,你一毛都不用出。立法者很清楚人事保證的恐怖,所以刻意把時效砍到一般請求權的七分之一。關鍵在於「起算點」:從公司「可以請求」的那一刻開始跑(民法第128條),通常是損害發生或被發現之時。很多當了保證人的人不知道這點,公司拖個三、四年才來追,他們就乖乖掏錢,根本不知道自己其實已經脫身了。
民法第756條之8為人事保證的特別消滅時效規定:僱用人對保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得行使時起經二年不行使即歸於消滅。其立法目的在於限縮人事保證人對受僱人未來行為所負的不確定責任期間,避免保證人長期承擔不可預測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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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關鍵不是你當保證人多久,是公司知道損害事實多久。若公司知悉員工造成損害已超過二年才來找你,可依民法第756條之8主張時效消滅抗辯,合法拒絕。催繳信通常避談發現日期,你應書面主動詢問;對方答不出具體日期或日期已逾二年,這場仗你就贏了。並可同時參考第756條之2賠償限額規定。
依民法第128條,從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實務上解釋為公司知道或可得知道損害事實並能特定保證人身分時。若員工挪用後公司內控鬆散三年才發現,時效從發現時起算。但法院會審查公司是否因怠於管理而遲延發現;若保證人能證明公司早有跡象卻故意拖延,有機會把起算點推前。
不對。寄存證信函屬於請求,依民法第130條,請求後須在六個月內起訴,否則時效中斷視為不中斷。也就是公司光寫信沒用,還要真的告上法院。收到信的保證人可冷處理,觀察對方是否在六個月內真的起訴;很多公司只發文嚇人不走訴訟,拖過去就脫身。
二年,自僱用人得向保證人請求時起算,依民法756條之8,遠短於一般15年時效。
一般請求權15年(民法125),人事保證僅2年(756-8)。前提錯估會直接踩雷。
請求權可得行使的時點,人事保證通常是損害被發現或可得發現之時(民法128)。
人事保證擔保員工未來職務行為的不確定損害,設2年短時效與賠償限額;一般保證擔保特定債務,時效從屬主債務。
先別談金額,書面反問公司何時發現損害,確認起算日是否已逾2年再決定主張時效抗辯。
損害發現日 + 2年。逾此日保證人得主張免賠;接近期限則把握談和解。
發現員工舞弊起2年內完成起訴、聲請調解或支付命令以中斷時效,單純寄信不夠。
蒐集內部調查報告、員工自白書、往來信件等,證明損害可得發現之日已逾2年。
侵權197條另有10年長時效上限且起算為知悉時;人事保證756-8僅單一2年,起算為僱用人得請求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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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人對保證人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僱用人對於人事保證之保證人所得主張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宜設短期時效,俾免保證人負擔之責任持續過長,爰訂本條。至請求權消滅時效起算點,依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前段之規定,惟如僱用人尚有他項方法可受賠償時,依修正條文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二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僱用人對於人事保證之保證人所得主張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宜設短期時效,俾免保證人負擔之責任持續過長,爰訂本條。至請求權消滅時效起算點,依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前段之規定,惟如僱用人尚有他項方法可受賠償時,依修正條文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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