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56-8 條(請求權之時效)
僱用人對保證人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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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756條之8規定,僱用人對人事保證人的請求權,自得行使時起二年間不行使即消滅,遠短於一般十五年時效。
Q · 我當人事保證人,公司多久沒來追就免賠?
依民法第756條之8,僱用人對人事保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得行使時起二年間不行使即消滅。起算點通常是僱用人「可得向保證人請求」之時,多為損害被發現或可得發現之日(民法第128條)。若公司超過二年才來追償,保證人得主張時效消滅抗辯,合法拒絕給付。這是一般請求權十五年時效的七分之一。
白話解讀
你幫朋友當「人事保證人」(擔保朋友在公司裡不會搞鬼、出包會賠錢),以為這個責任會像一般債務一樣拖個 15 年。錯了。這條給你一個罕見的短時效禮物:公司發現員工闖禍(例如A錢、監守自盜)後,只有 2 年的時間可以來找你賠。超過這個期間,你一毛都不用出。立法者很清楚人事保證的恐怖,所以刻意把時效砍到一般請求權的七分之一。關鍵在於「起算點」:從公司「可以請求」的那一刻開始跑(民法第128條),通常是損害發生或被發現之時。很多當了保證人的人不知道這點,公司拖個三、四年才來追,他們就乖乖掏錢,根本不知道自己其實已經脫身了。
法律定性
民法第756條之8為人事保證的特別消滅時效規定:僱用人對保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得行使時起經二年不行使即歸於消滅。其立法目的在於限縮人事保證人對受僱人未來行為所負的不確定責任期間,避免保證人長期承擔不可預測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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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人事保證的時效是幾年?▾
二年,自僱用人得向保證人請求時起算,依民法756條之8。
Q2時效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從僱用人可行使請求權時,通常是損害發現或可得發現之日(民法128條)。
Q3公司寄存證信函時效就停了嗎?▾
不夠。請求後須6個月內起訴(民法130條),否則視為不中斷。
Q4超過二年我還要賠嗎?▾
可主張時效消滅抗辯拒絕給付,但須主動提出,法院不主動審酌。
Q5人事保證和一般保證時效一樣嗎?▾
不一樣。一般請求權15年,人事保證僅2年。
Q6怎麼證明公司早就知道損害?▾
蒐集公司內部調查報告、員工自白、往來紀錄,證明可得發現之日。
Q7我是公司,怎麼避免求償權消滅?▾
發現舞弊起2年內完成起訴、聲請調解或支付命令以中斷時效。
Q8時效消滅抗辯要怎麼提出?▾
書面回函或於訴訟答辯狀明確主張,並舉證起算日已逾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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