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保證,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保證之規定。
重點摘要民法第 756 條之 9 規定,人事保證除人事保證節另有規定外,準用一般保證規定,保證人因此享有先訴抗辯權等防禦武器。
Q · 簽了人事保證書,能不能要求公司先去追員工本人?
能,本條準用一般保證的先訴抗辯權
依民法第 756 條之 9,人事保證除人事保證節(第756-1至756-8條)另有規定外,準用一般保證規定。其中民法第 745 條的先訴抗辯權即被引入:除非保證人書面拋棄,否則僱用人必須先對員工本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執行不能受償的部分才能向人事保證人請求。此外保證金額上限、保證期間、2 年消滅時效等則由人事保證節特別規定優先適用。
你幫表弟當人事保證人的那天,老闆遞過來的那張紙,你掃了兩眼就簽了。你以為這只是「走個形式」,跟一般保證完全是兩回事。錯了。這一條很短,但它打開了一整扇門:凡是這節沒有特別規定的地方,一般保證(民法第739條以下)的所有規則,全部適用到你身上。這包括什麼?先訴抗辯權(民法第745條,老闆得先找表弟,找不到才能找你)、保證人的求償權、連帶責任的限制。很多人簽人事保證時以為「反正出事再說」,真出事了才發現自己手上其實有一整套武器,但已經被嚇到簽了和解書。這條的價值不在於它規定了什麼,而在於它告訴你:你不是光溜溜的,你有一套完整的防禦工具箱。
民法第 756 條之 9 為人事保證節的準用條款,規定人事保證關係除該節(第756-1至756-8條)就保證金額、期間、消滅時效等已有特別規定外,其餘事項一律準用民法債編關於一般保證(第739條以下)之規定,使人事保證在特別保護條款之外,仍享有完整保證法體系的權利與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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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保證的風險特別不可控,所以這節特別加上三層保護:金額上限(756-2條)、期間上限(756-3條,最長3年)、短消滅時效(756-8條,2年)。其他沒規定的部分(如先訴抗辯權、連帶保證限制)全部準用一般保證。實務上人事保證人的防線比想像中厚。
原則上不行,但民法第756-5條(及756-4條終止權)給了後門:若員工的職務或工作內容有重大變動,保證人可終止契約。建議每年要求公司主動通知員工職務現況,有變動立刻書面主張終止。
人事保證節的準用條款,凡這一節沒特別規定的地方,全部套用一般保證規定,包括先訴抗辯權等。
把成熟的一般保證制度整套接入人事保證關係,特別事項用人事保證節,其餘用一般保證規則。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對主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得拒絕清償的權利,準用後人事保證人也享有。
人事保證另有金額上限、期間上限、2年短時效三層特別保護,其餘準用一般保證。
先別付錢,書面主張準用第745條先訴抗辯權,要求公司先對員工本人財產執行。
書面回覆援引民法756-9準用745條,請債權人先就主債務人財產為執行,提示執行不能才輪到保證人。
依756-2條,未約定時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員工當年可得報酬總額為限,超過部分不負責。
依756-8條,自僱用人知有損害及保證人時起算 2 年,逾期得直接拒絕。
人事保證多了金額上限、期間上限、2年短時效三層保護,其餘準用一般保證,整體對保證人更有利。
連帶保證喪失先訴抗辯權;人事保證除非書面拋棄,否則準用745條仍可主張先訴抗辯。
| 比較面向 | 人事保證 | 一般保證 |
|---|---|---|
| 金額上限 | 有上限(756-2條,未約定以年報酬總額為限) | 原則上以主債務全額為限 |
| 保證期間 | 有上限(756-3條,最長 3 年) | 依約定,無法定上限 |
| 消滅時效 | 2 年短時效(756-8條) | 依主債務時效 |
| 先訴抗辯權 | 準用 745 條,可主張 | 可主張(連帶保證除外) |
| 終止權 | 職務重大變動可終止(756-4、756-5條) | 無對應特別終止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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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保證,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保證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人事保證之性質與保證相類,以本節無特別規定者為限,得準用關於保證之規定,爰設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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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人事保證之性質與保證相類,以本節無特別規定者為限,得準用關於保證之規定,爰設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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