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保證關係因左列事由而消滅: 一、保證之期間屆滿。 二、保證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三、受僱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四、受僱人之僱傭關係消滅。
重點摘要民法756條之7規定人事保證四種消滅事由:期間屆滿、保證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受僱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受僱人離職,任一發生保證即自動消滅。
Q · 幫朋友簽了人事保證,要怎樣才會結束?
四種事由之一發生即自動消滅,受僱人離職就解套
依民法第756條之7,人事保證關係因四種法定事由之一而當然消滅:一、保證期間屆滿;二、保證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三、受僱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四、受僱人之僱傭關係消滅。其中第四款最關鍵,受僱人離職那一刻保證即自動歸零,保證人不需通知僱主或辦任何手續。未約定期間者另依756條之3最長三年。
你幫朋友當人事保證人,簽名那一刻可能沒想過:這份責任要怎麼結束?很多人以為簽下去就跟一輩子,朋友在公司捅了婁子你就得賠。不是。這條為你準備了四道自動逃生門:保證期間到了、你死了或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受僱人死了或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受僱人離職。任何一件發生,保證關係自動消滅,你不用做任何動作、不用通知誰。最重要的是第四道門:朋友只要離職,你就自動解套。朋友換工作通常不會特地告訴你,但那一刻你的責任其實已經歸零。還有一個很少人知道的細節:如果當初簽的保證沒寫期限,依民法756-3條最長只保三年,三年一到自動消滅。你以為沒期限等於無限期,其實法律幫你設了上限。
民法第756條之7規定人事保證關係的四種法定消滅事由,使保證人對受僱人未來職務行為的擔保責任在期間屆滿、保證人或受僱人喪失主體資格、或受僱人離職時當然終止,是限定人事保證責任邊界的核心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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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不需要做任何事,朋友離職那一刻保證關係自動消滅(756條之7第4款)。但實務上強烈建議寄一份存證信函給前僱主,明確告知保證關係已依民法756條之7消滅,作為日後對抗追償的證據。
不是。依民法756條之3,未定期間的人事保證最長三年,三年一到自動依756條之7第1款消滅,僱主要繼續必須重新找你簽。
不一定。依民法756條之8,僱用人對保證人的請求權因兩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起算點是僱主知道損害並知道賠償義務人之時。超過兩年可主張時效抗辯直接拒付。
保證人擔保受僱人將來因職務行為造成僱主損害時負賠償責任的契約,身分性強、有期間與時效限制。
期間屆滿、保證人死亡破產喪失行為能力、受僱人死亡破產喪失行為能力、受僱人僱傭關係消滅,任一發生即自動消滅。
受僱人離職、被解僱、勞動契約終止,或調任至不同法人,使其與原僱主的僱傭法律關係結束。
自動發生(當然消滅)。事由成立的那一刻保證關係即終止,保證人不需通知僱主或辦任何手續。
盤點四款事由 → 鎖定消滅時點 → 寄存證信函給僱主引用756-7 → 留存證據備日後抗辯。
先算756-8兩年時效是否屆滿,逾期主張時效抗辯拒付;再確認損害是否發生在保證有效期間內。
提出受僱人離職證明、保證期間屆滿之契約、或死亡破產裁定等,對應756-7各款事由。
載明保證契約資訊、引用民法756條之7具體款項、敘明消滅時點,以存證信函寄送前僱主並留底。
人事保證擔保受僱人未來不確定的職務侵害,身分性強、有期間上限與兩年短時效;一般保證擔保特定既存債務。
| item | trigger | 需保證人行動 |
|---|---|---|
| 第1款 期間屆滿 | 保證期間到期(未定期最長三年) | 否,自動消滅 |
| 第2款 保證人喪失資格 | 保證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 否,不傳繼承人 |
| 第3款 受僱人喪失資格 | 受僱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 否,自動消滅 |
| 第4款 僱傭關係消滅 | 受僱人離職、解僱、調至不同法人 | 否,離職當下歸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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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保證關係因左列事由而消滅: 一、保證之期間屆滿。 二、保證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三、受僱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四、受僱人之僱傭關係消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人事保證之期間屆滿、保證人或受僱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受僱人與僱傭人之僱傭關係消滅時,其人事保證關係均應消滅。為杜疑義,爰增訂本條。所謂保證期間屆滿,包括約定保證期間屆滿及未定期間之保證契約,其法定有效期間已滿三年者。
一、本條新增。 二、人事保證之期間屆滿、保證人或受僱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受僱人與僱傭人之僱傭關係消滅時,其人事保證關係均應消滅。為杜疑義,爰增訂本條。所謂保證期間屆滿,包括約定保證期間屆滿及未定期間之保證契約,其法定有效期間已滿三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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