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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36 條

  1. 1.本施行法自民法債編施行之日施行。
  2. 2.民法債編修正條文及本施行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3. 3.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民法債編修正條文及本施行法修正條文,自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但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4. 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民法第六百八十七條及第七百零八條,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5. 5.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民法第二百零五條,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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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36條包括了以下幾項規定: 1. 本施行法自民法債編施行之日施行。 根據參考資料《民法債編施行法》,施行法即指此法本身,根據第1條之規定,施行法自民法債編施行之日開始施行。 2. 民法債編修正條文及本施行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根據參考資料《民法債編施行法》,修正條文指的是對民法債編的修改條文,施行法修正條文即指對施行法本身的修改條文。根據第2條之規定,這些修正條文自公布日起即開始施行,除非修正條文另有施行日期的規定。 3.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民法債編修正條文及本施行法修正條文,自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但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根據參考資料《民法》,民法債編施行法第36條第3項提到了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的民法修正案和施行法修正案,這些修正條文自八十九年五月五日開始施行。即便如此,根據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的規定,有關該條的施行日期則是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行確定。 4.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民法第六百八十七條及第七百零八條,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根據參考資料《民法修正案公布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公布的民法第六百八十七條和第七百零八條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開始施行。 5.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民法第二百零五條,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根據參考資料《民法修正案公布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的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於公布後六個月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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