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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756-5僱用人負通知義務之特殊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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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僱用人應即通知保證人: 一、僱用人依法得終止僱傭契約,而其終止事由有發生保證人責任之虞者。 二、受僱人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僱用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經僱用人向受僱人行使權利者。 三、僱用人變更受僱人之職務或任職時間、地點,致加重保證人責任或使其難於注意者。
  2. 2.保證人受前項通知者,得終止契約。保證人知有前項各款情形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756條之5規定,僱用人遇受僱人三款風險升高情形應即通知保證人,保證人受通知或自行知悉後即可終止人事保證契約。

Q · 公司沒通知我受僱人出事,我這個保證人還要賠嗎?

可主張減免。且自行得知也能終止契約

依民法第756條之5第一項,僱用人在三款風險升高情形(受僱人得被終止僱傭、已遭求償、職務變更加重責任)發生時「應即」通知保證人。同條第二項規定,保證人受通知後得終止契約;保證人若以其他管道知悉,亦得終止。若僱用人應通知而未通知,保證人可再依第756條之6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

白話解讀

你當年幫朋友、親戚、晚輩簽了那張「人事保證書」,以為只是走個形式。從那一刻起,對方在公司搞出什麼包,你口袋裡的錢可能就要飛走。但這條法律偷偷塞了一個逃生艙給你:老闆發現苗頭不對(例如要開除他、已經在跟他求償、或把他調到更危險的職務),法律強制老闆「立刻通知你」。你收到通知那一刻,就有權終止保證契約,後面再發生的事你不用賠。更狠的是第二項後段:就算老闆偷偷不通知你,只要你自己從其他管道知道了(聽同事說、看到新聞、當事人自己跟你講),你一樣可以終止。這條是給保證人的煞車踏板,不是剎車失靈的認命書。

法律定性

民法第756條之5為人事保證制度中的僱用人通知義務與保證人終止權條款。當受僱人發生得被終止僱傭、已遭僱用人求償、或職務地點時間變更加重保證人責任等三款情形時,僱用人應即通知保證人;保證人受通知或自行知悉後,得終止人事保證契約,以管理隨風險變動的保證責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幾年前幫同事簽的保證書還有效嗎?

先看是否約定期間。未定期間的依第756條之3,自契約成立起不得逾三年,超過就自動失效;定有期間的最長也是三年。加上第756條之5的三款事由隨時可終止、第756條之4未定期間得隨時終止,你想像中的「無限期責任」其實處處是出口。內行人提示:翻出當年簽的那張紙,看有沒有寫期間、寫幾年,這是判斷自己還在不在保證狀態的第一步。

Q2公司通知我受僱人出事了,我該怎麼做?

三件事。第一,保留通知函正本,這是終止權啟動時點的證據。第二,立刻以存證信函回覆終止契約並註明法條依據。第三,請公司提供事由發生日的具體時間,因為你只對終止生效前的損害負責。內行人提示:不要接到電話就口頭答應會負責,任何口頭承諾日後都可能被解釋為承認債務,一切書面來往。

Q3我根本沒收到任何通知,受僱人卻捅了大婁子,公司能跟我要錢嗎?

公司可以告,但你手上有強牌。民法第756條之6明文,僱用人應通知而未通知者,法院得減輕或免除保證人的賠償金額。內行人提示:訴訟中要主動舉證公司何時知情與何時才告訴你的時間差,時間差越長,法院減免幅度越大,不要被動等公司自己認錯。

Q4民法756條之5在規定什麼?

規定僱用人在受僱人三款風險升高情形時應即通知保證人,並賦予保證人受通知或自行知悉後的終止權,是保證人的退場條款。

Q5僱用人應通知的三款情形差在哪?

第一款著重將終止僱傭的潛在責任、第二款是已實際求償、第三款是職務變更加重責任,三者都讓保證風險升高因此須通知。

Q6什麼叫加重保證人責任的職務變更?

把受僱人從內勤調去管現金、倉庫,或改變工作時間地點使風險上升、保證人難以注意,都算第三款情形。

Q7人事保證跟一般金錢保證差在哪?

人事保證擔保的是受僱人「將來職務行為」造成的賠償,具高度不確定性,因此設三年上限與通知義務;一般保證擔保的是既定債務。

Q8保證人怎麼終止人事保證契約?

確認知悉事由與時點 → 保全證據 → 發存證信函註明依756-5第二項終止 → 釐清損害發生日。

Q9公司沒通知,保證人能減免多少賠償?

依756-6法院得減輕或免除,沒有固定比例。公司知情卻不通知的時間差越長,減免幅度越大,甚至完全免除。

Q10終止人事保證要花錢嗎?

終止本身只需寄存證信函(郵資數十至百元),不需裁判費;除非進入賠償訴訟才有裁判費與律師費問題。

Q11怎麼證明公司應通知而未通知?

舉證公司「何時知情」(求償紀錄、人事公告、會議記錄)與「何時才告訴你」的時間差,時間差就是減免依據。

Q12756-5 終止 vs 756-4 隨時終止差在哪?

756-4 是未定期間契約得隨時終止(須三個月前預告);756-5 是特定風險事由發生後得終止,啟動點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mechanismtriggereffectwho
第756條之4 未定期間終止保證契約未定期間保證人得隨時終止(三個月前預告)保證人主動
第756條之5 事由終止受僱人三款風險升高情形發生保證人受通知或自行知悉後得終止保證人主動
第756條之6 減免賠償僱用人應通知而未通知法院得減輕或免除保證人賠償金額法院裁量

trigger

第756條之4 未定期間終止
保證契約未定期間
第756條之5 事由終止
受僱人三款風險升高情形發生
第756條之6 減免賠償
僱用人應通知而未通知

effect

第756條之4 未定期間終止
保證人得隨時終止(三個月前預告)
第756條之5 事由終止
保證人受通知或自行知悉後得終止
第756條之6 減免賠償
法院得減輕或免除保證人賠償金額

who

第756條之4 未定期間終止
保證人主動
第756條之5 事由終止
保證人主動
第756條之6 減免賠償
法院裁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身元保証ニ関スル法律 第3条(使用者の通知義務)
韓國신원보증법 제4조(사용자의 통지의무)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80402 增訂)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僱用人應即通知保證人:   一、僱用人依法得終止僱傭契約,而其終止事由有發生保證人責任之虞者。   二、受僱人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僱用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經僱用人向受僱人行使權利者。   三、僱用人變更受僱人之職務或任職時間、地點,致加重保證人責任或使其難於注意者。   保證人受前項通知者,得終止契約。保證人知有前項各款情形者,亦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保證契約訂立後,無論其係定有期間或未定期間,如有因可歸責於受僱人之事由發生,僱用人依法得終止僱傭契約,並即通知保證人,俾能及時處理,爰增訂第一項。   三、有第一項之事由時,保證人對於已發生之賠償責任,固難脫免,惟為免將來繼續發生或加重保證人之責任,應許其有終止保證契約之權利,增訂第二項。

  • 保證人名詞
  • 僱傭名詞
  • 受僱人名詞
  • 損害賠償責任名詞
(0880402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保證契約訂立後,無論其係定有期間或未定期間,如有因可歸責於受僱人之事由發生,僱用人依法得終止僱傭契約,並即通知保證人,俾能及時處理,爰增訂第一項。   三、有第一項之事由時,保證人對於已發生之賠償責任,固難脫免,惟為免將來繼續發生或加重保證人之責任,應許其有終止保證契約之權利,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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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756-5 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僱用人應即通知保證人: 一、僱用人依法得終止僱傭契約,而其終止事由有發生保證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75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756-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