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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14-1 條
(監護人選定、改定之適用)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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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本法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修正前已依民法
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任
監護人
者,於修正公布後,仍適用修正後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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