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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律字第 04392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9 年 02 月 10 日

要旨

釋疑未成年人於養父死亡後,宜由何人任其法定監護人

全文內容

按本 (八十九) 年一月十九日總統明令修正公布之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依左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第一項) 「未能依前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或為未成年人子女之最佳利益,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檢察官、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就其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人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第二項) 「法院為前項選定或改定前,應命主管機關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 (第三項) 「依第二項選定或改定之監護人,不適用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規定。」 (第四項) 「未成年人無第一項之監護人,於法院依第二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第五項) 同年二月二日增訂公布之民法親屬施行法第十四條之一復規定:「本法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修正前已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任監護人者,於修正公布後,仍適用修正後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本件未成年人陳○志於養父死亡後,宜由何人任其法定監護人,請貴部參酌上開規定,本於職權自行審認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9)法律字第 04392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9 年 02 月 10 日發布,要旨:釋疑未成年人於養父死亡後,宜由何人任其法定監護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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