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14-2 條(修法後監護人適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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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問題描述所提及的內容,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4-2條規定,在2008年5月2日修正施行之前所設置的監護人,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的規定。這表示在該修正施行後,已經設置的監護人需要按照新的規定進行監護工作。該修正後的規定需參考最新的修法內容以確定具體細節及範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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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 民法法規
- 監護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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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