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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14-2 條(修法後監護人適用規定)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修正之民法親屬編第四章條文施行前所設置之監護人,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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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所提及的內容,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4-2條規定,在2008年5月2日修正施行之前所設置的監護人,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的規定。這表示在該修正施行後,已經設置的監護人需要按照新的規定進行監護工作。該修正後的規定需參考最新的修法內容以確定具體細節及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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