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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14-3 條(施行日)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修正之民法親屬編第四章之規定,自公布後一年六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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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4-3條的施行日是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根據修正的民法親屬編第四章之規定,該條規定自公布後一年六個月起開始施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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