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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施行法14-3施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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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修正之民法親屬編第四章之規定,自公布後一年六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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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4-3條的施行日是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根據修正的民法親屬編第四章之規定,該條規定自公布後一年六個月起開始施行。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70502 增訂)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修正之民法親屬編第四章之規定,自公布後一年六個月施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次民法親屬編第四章條文修正之幅度甚大,其中監護事務改由法院監督,刪除成年監護之監護人 法定順序及新增「輔助」制度等修正內容,對監護實務運作影響深遠,為避免驟然公布施行,相關程序法規未及配合修正及民眾對新制度不明瞭,衍生適用困擾,宜有適當之準備期間,爰增訂自公布後一年六個月施行,使新制運作更為順利。

(0970502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本次民法親屬編第四章條文修正之幅度甚大,其中監護事務改由法院監督,刪除成年監護之監護人 法定順序及新增「輔助」制度等修正內容,對監護實務運作影響深遠,為避免驟然公布施行,相關程序法規未及配合修正及民眾對新制度不明瞭,衍生適用困擾,宜有適當之準備期間,爰增訂自公布後一年六個月施行,使新制運作更為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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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14-3 條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修正之民法親屬編第四章之規定,自公布後一年六個月施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1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14-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