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修正之民法親屬編第四章之規定,自公布後一年六個月施行。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4-3條的施行日是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根據修正的民法親屬編第四章之規定,該條規定自公布後一年六個月起開始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修正之民法親屬編第四章之規定,自公布後一年六個月施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次民法親屬編第四章條文修正之幅度甚大,其中監護事務改由法院監督,刪除成年監護之監護人 法定順序及新增「輔助」制度等修正內容,對監護實務運作影響深遠,為避免驟然公布施行,相關程序法規未及配合修正及民眾對新制度不明瞭,衍生適用困擾,宜有適當之準備期間,爰增訂自公布後一年六個月施行,使新制運作更為順利。
一、本條新增。 二、本次民法親屬編第四章條文修正之幅度甚大,其中監護事務改由法院監督,刪除成年監護之監護人 法定順序及新增「輔助」制度等修正內容,對監護實務運作影響深遠,為避免驟然公布施行,相關程序法規未及配合修正及民眾對新制度不明瞭,衍生適用困擾,宜有適當之準備期間,爰增訂自公布後一年六個月施行,使新制運作更為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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