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94-1 條(法院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應注意事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院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受監護人之年齡、性別、意願、健康情形及人格發展需要。 二、監護人之年齡、職業、品行、意願、態度、健康情形、經濟能力、生活狀況及有無犯罪前科紀錄。 三、監護人與受監護人間或受監護人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及利害關係。 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人之利害關係。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