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94-1 條(法院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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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受監護人之年齡、性別、意願、健康情形及人格發展需要。 二、監護人之年齡、職業、品行、意願、態度、健康情形、經濟能力、生活狀況及有無犯罪前科紀錄。 三、監護人與受監護人間或受監護人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及利害關係。 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人之利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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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094條之1規定,法院選定或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時,須依最佳利益審酌四款事項:受監護人意願、監護人品行前科、雙方情感及法人利害關係。
Q · 法院決定誰當小孩的監護人,到底看什麼?
依最佳利益逐款評分,血緣近不等於勝出
依民法第1094條之1,法院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須依受監護人最佳利益審酌四款事項:第一款看受監護人的年齡、性別、意願、健康及人格發展需要;第二款看監護人的品行、經濟能力與有無犯罪前科;第三款看雙方的情感與利害關係;第四款處理法人擔任監護人時的利益衝突。四款是一張客觀評分表,孩子的意願(第一款)被明文列為法院必須審酌的事項。
深度解讀
法院在幫一個孩子決定「誰來照顧他」的時候,不是看誰搶先舉手,不是看誰血緣最近,甚至不是看誰最有錢。這條列了一張清單,逼法官把每個候選人放到顯微鏡下檢查:你有沒有前科?你的經濟狀況撐得住嗎?你跟這個孩子之間到底有沒有感情基礎?更關鍵的是,第一款把「受監護人的意願」放在清單裡。一個十二歲的孩子說「我不想跟阿嬤住」,法官必須把這句話當作正式的審酌事項,不是聽聽就算了。這條的存在,讓監護權的戰場從「大人之間的搶人大戰」變成「以孩子為圓心的全面體檢」。而第四款甚至考慮到法人(社福機構)當監護人的情況,代表立法者已經預見:有時候,沒有任何一個親人是合格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改定監護人名詞
- 監護人名詞
- 審酌名詞
- 經濟能力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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