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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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施行法自民法親屬編施行之日施行。
- 2.民法親屬編修正條文及本施行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及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及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深度解讀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5條是指該法於民法親屬編施行日起生效的規定。根據該法第1項,本施行法即從民法親屬編施行日起生效。而根據第2項,民法親屬編修正條文及本施行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外,自公布日起生效。其中,被提及的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及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是指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的民法規定,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根據這些規定,可以推斷該法條所提到的修正條文的生效日期和施行日期。 相關範例:根據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5條的規定,假設該法於2023年1月1日施行,修正條文在2022年11月1日公布。那麼,根據該法的規定,從2023年1月1日開始,該法將對民法親屬編產生效力,並且同時該法中新修正的規定,如民法第一千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4 版
- 民法法規
-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及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條文
- 民法 第 1131 條條文
- 民法 第 1133 條條文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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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