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13-1 條(輔助人之設置)
- 1.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
- 2.輔助人及有關輔助之職務,準用第一千零九十五條、第一千零九十六條、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一千一百條、第一千一百零二條、第一千一百零三條第二項、第一千一百零四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第一千一百零九條、第一千一百十一條至第一千一百十一條之二、第一千一百十二條之一及第一千一百十二條之二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113條之1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輔助人職務準用監護人規定,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並受法院監督。
Q · 被輔助宣告之後,一定要有輔助人嗎?
依民法第1113條之1第一項,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這是強制規定,不是選配。第二項再把監護人的一整套規定準用過來:包括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第1100條)、財產狀況報告(第1103條第2項)、法院監督(第1109條)、報酬請求(第1104條)、辭任事由(第1096條)。換句話說,輔助人不是橡皮圖章,他有法定義務、受法院監督,做錯了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白話解讀
你爸最近開始忘東忘西,簽了一份明顯不合理的投資合約,你氣得要死但不知道該怎麼辦。多數人這時候只想到兩個選項:放著不管,或者聲請監護宣告把爸爸的法律行為能力整個拿掉。但還有第三條路,很多人不知道它存在。輔助宣告是介於「完全放手」和「全部接管」之間的制度:法院指定一個輔助人,你爸大部分事情還是自己決定,但涉及重大財產處分(借錢、賣房、做保證人)時,需要輔助人同意才生效。這條就是整個輔助制度的地基,它說了兩件事:第一,受輔助宣告的人一定要有輔助人;第二,輔助人的資格、職務、報酬、監督,全部比照監護人的規定來處理。換句話說,輔助人不是隨便找個人就能當,他有法定義務,也受法院監督。
法律定性
民法第1113條之1為成年輔助制度的基礎規範,明定受輔助宣告之人必須設置輔助人,並以準用方式將監護人的資格限制、職務內容、注意義務、財產報告、報酬與法院監督等規定,整套適用於輔助人,使輔助人成為受法院監督、負法定義務的法律角色。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輔助宣告要怎麼聲請?要花多少時間?▾
向當事人住所地的法院聲請,需附醫療診斷證明。法院會安排精神鑑定,整個流程通常二到四個月。聲請人可以是本人、配偶、四親等內親屬、檢察官或社福主管機關(民法第15條之1)。內行人提示:精神鑑定費用約一萬到三萬元,由聲請人先墊,但可聲請由受輔助宣告人的財產支付;找對醫院做鑑定很重要,排程差異很大。
Q2輔助人可以拒絕嗎?不想當怎麼辦?▾
法院選定後原則上不能拒絕。但本條第二項準用第1096條,列舉可辭任的正當事由:年滿七十歲、因身心障礙難以執行、或其他正當理由。住在國外確實無法履行可向法院說明。內行人提示:真的不想當,最好在選任程序中就表達意見並推薦其他人選,比選定後再辭容易得多。
Q3受輔助宣告的人自己偷偷去簽約,合約有效嗎?▾
要看簽的是什麼。民法第15條之2列了七種需輔助人同意的行為(借貸、保證、不動產處分等),未經同意效力是「得撤銷」,不是當然無效;其他日常行為(買菜、搭車)完全有效。內行人提示:「得撤銷」代表輔助人可選擇追認讓它有效,或撤銷讓它自始無效,這個選擇權在輔助人手上,不在交易對方手上。
Q4受輔助宣告之人一定要有輔助人嗎?▾
要。民法第1113條之1第一項明定「應置輔助人」,是強制規定,不是選配。
Q5輔助宣告和監護宣告差在哪?▾
監護幾乎拿掉全部行為能力、行為原則無效;輔助只在第15條之2七種重大行為加同意關卡,其餘自主。
Q6什麼叫準用監護人規定?▾
把監護人的資格、注意義務、財產報告、報酬、法院監督等條文整套比照適用到輔助人身上。
Q7輔助人是什麼角色?▾
經法院選定、在受輔助人為重大行為時行使同意權、並受法院監督、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法定協助者。
Q8輔助宣告怎麼聲請?▾
備醫療診斷證明向住所地家事法院聲請,法院安排精神鑑定後裁定並選定輔助人,約二到四個月。
Q9輔助宣告聲請要花多少錢?▾
精神鑑定費約一萬到三萬元由聲請人先墊,可聲請由受輔助人財產支付;另有裁判費。
Q10怎麼證明能力顯有不足?▾
靠精神科醫療診斷證明 + 法院指定的精神鑑定報告,必要時佐以被詐騙、異常交易等具體事證。
Q11擔心裁定前財產被轉走怎麼辦?▾
聲請同時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聲請暫時處分,先凍結重大財產處分,不要乾等裁定。
Q12輔助宣告 vs 監護宣告 該選哪個?▾
能力只是顯有不足選輔助、保留自主;完全不能辨識才選監護。用錯制度會過度剝奪或保護不足。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6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