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13-1 條(輔助人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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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113條之1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輔助人職務準用監護人規定,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並受法院監督。
Q · 被輔助宣告之後,一定要有輔助人嗎?
要。法律明定受輔助宣告人必須設輔助人
依民法第1113條之1第一項,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這是強制規定,不是選配。第二項再把監護人的一整套規定準用過來:包括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第1100條)、財產狀況報告(第1103條第2項)、法院監督(第1109條)、報酬請求(第1104條)、辭任事由(第1096條)。換句話說,輔助人不是橡皮圖章,他有法定義務、受法院監督,做錯了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深度解讀
你爸最近開始忘東忘西,簽了一份明顯不合理的投資合約,你氣得要死但不知道該怎麼辦。多數人這時候只想到兩個選項:放著不管,或者聲請監護宣告把爸爸的法律行為能力整個拿掉。但還有第三條路,很多人不知道它存在。輔助宣告是介於「完全放手」和「全部接管」之間的制度:法院指定一個輔助人,你爸大部分事情還是自己決定,但涉及重大財產處分(借錢、賣房、做保證人)時,需要輔助人同意才生效。這條就是整個輔助制度的地基,它說了兩件事:第一,受輔助宣告的人一定要有輔助人;第二,輔助人的資格、職務、報酬、監督,全部比照監護人的規定來處理。換句話說,輔助人不是隨便找個人就能當,他有法定義務,也受法院監督。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受輔助宣告之人名詞
- 輔助人名詞
- 第一千零九十五條、第一千零九十六條、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一千一百條、第一千一百零二條、第一千一百零三條第二項、第一千一百零四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第一千一百零九條、第一千一百十一條至第一千一百十一條之二、第一千一百十二條之一及第一千一百十二條之二條文
- 民法 第 1095 條條文
- 民法 第 1096 條條文
- 民法 第 1098 條條文
- 民法 第 1100 條條文
- 民法 第 1102 條條文
- 民法 第 110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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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 第 1106-1 條條文
- 民法 第 1109 條條文
- 民法 第 1111 條條文
- 民法 第 1111-1 條條文
- 民法 第 1111-2 條條文
- 民法 第 1112-1 條條文
- 民法 第 1112-2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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