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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1113-1 條(輔助人之設置)

  1. 1.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
  2. 2.輔助人及有關輔助之職務,準用第一千零九十五條、第一千零九十六條、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一千一百條、第一千一百零二條、第一千一百零三條第二項、第一千一百零四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第一千一百零九條、第一千一百十一條至第一千一百十一條之二、第一千一百十二條之一及第一千一百十二條之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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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113條之1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輔助人職務準用監護人規定,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並受法院監督。

Q · 被輔助宣告之後,一定要有輔助人嗎?

依民法第1113條之1第一項,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這是強制規定,不是選配。第二項再把監護人的一整套規定準用過來:包括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第1100條)、財產狀況報告(第1103條第2項)、法院監督(第1109條)、報酬請求(第1104條)、辭任事由(第1096條)。換句話說,輔助人不是橡皮圖章,他有法定義務、受法院監督,做錯了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白話解讀

你爸最近開始忘東忘西,簽了一份明顯不合理的投資合約,你氣得要死但不知道該怎麼辦。多數人這時候只想到兩個選項:放著不管,或者聲請監護宣告把爸爸的法律行為能力整個拿掉。但還有第三條路,很多人不知道它存在。輔助宣告是介於「完全放手」和「全部接管」之間的制度:法院指定一個輔助人,你爸大部分事情還是自己決定,但涉及重大財產處分(借錢、賣房、做保證人)時,需要輔助人同意才生效。這條就是整個輔助制度的地基,它說了兩件事:第一,受輔助宣告的人一定要有輔助人;第二,輔助人的資格、職務、報酬、監督,全部比照監護人的規定來處理。換句話說,輔助人不是隨便找個人就能當,他有法定義務,也受法院監督。

法律定性

民法第1113條之1為成年輔助制度的基礎規範,明定受輔助宣告之人必須設置輔助人,並以準用方式將監護人的資格限制、職務內容、注意義務、財產報告、報酬與法院監督等規定,整套適用於輔助人,使輔助人成為受法院監督、負法定義務的法律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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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受輔助宣告之人一定要有輔助人嗎?

要。民法第1113條之1第一項明定「應置輔助人」,是強制規定。

Q2輔助人有什麼法定義務?

準用監護人規定,含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財產狀況報告、受法院監督,違反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Q3被選為輔助人可以拒絕嗎?

原則不能,但準用第1096條,有年滿七十歲、身心障礙難以執行等正當事由可向法院辭任。

Q4輔助宣告和監護宣告差在哪?

監護宣告幾乎拿掉全部行為能力,輔助宣告只在第15條之2七種重大行為上加同意關卡,其餘自主。

Q5輔助人可以領報酬嗎?

可以,準用第1104條,得請求法院按勞力及受輔助人資力酌定報酬。

Q6受輔助宣告人偷偷簽約有效嗎?

若屬第15條之2列舉的重大行為且未經輔助人同意,效力為得撤銷;日常行為仍有效。

Q7輔助宣告要向哪個法院聲請?

向受輔助宣告人住所地的少年及家事法院(庭)聲請,需附醫療診斷證明。

Q8輔助人要管受輔助人的所有財產嗎?

不用全面接管,主要是在重大財產行為時行使同意權,但準用財產報告與注意義務規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876条の7(補助人及び臨時補助人の選任)/第15条以下(補助開始の審判)
🇰🇷 韓國민법 제959조의2 이하(한정후견인의 선임 및 직무)
🇨🇳 中國中國民法典第28條(成年人法定監護)— 中國未設專門「輔助宣告」,以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認定近似
🇩🇪 德國BGB § 1814 ff.(rechtliche Betreuung),insb. § 1825(Einwilligungsvorbehalt)
🇫🇷 法國Code civil art. 440 et s.(curatelle),art. 467(assistance du curateur)
🇺🇸 美國Uniform Guardianship, Conservatorship, and Other Protective Arrangements Act (UGCOPAA) § 301 et seq.(limited conservato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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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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