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13-1 條(輔助人之設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
- 輔助人及有關輔助之職務,準用第一千零九十五條、第一千零九十六條、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一千一百條、第一千一百零二條、第一千一百零三條第二項、第一千一百零四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第一千一百零九條、第一千一百十一條至第一千一百十一條之二、第一千一百十二條之一及第一千一百十二條之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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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ceci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輔助人 排除1098代理權與1101財產管理權
minye9161
3 years ago
專業證照
輔助宣告要件有3:
15-1第一項
14第三項
14第四項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