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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13-1 條(輔助人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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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113條之1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輔助人職務準用監護人規定,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並受法院監督。

Q · 被輔助宣告之後,一定要有輔助人嗎?

要。法律明定受輔助宣告人必須設輔助人

依民法第1113條之1第一項,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這是強制規定,不是選配。第二項再把監護人的一整套規定準用過來:包括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第1100條)、財產狀況報告(第1103條第2項)、法院監督(第1109條)、報酬請求(第1104條)、辭任事由(第1096條)。換句話說,輔助人不是橡皮圖章,他有法定義務、受法院監督,做錯了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深度解讀

你爸最近開始忘東忘西,簽了一份明顯不合理的投資合約,你氣得要死但不知道該怎麼辦。多數人這時候只想到兩個選項:放著不管,或者聲請監護宣告把爸爸的法律行為能力整個拿掉。但還有第三條路,很多人不知道它存在。輔助宣告是介於「完全放手」和「全部接管」之間的制度:法院指定一個輔助人,你爸大部分事情還是自己決定,但涉及重大財產處分(借錢、賣房、做保證人)時,需要輔助人同意才生效。這條就是整個輔助制度的地基,它說了兩件事:第一,受輔助宣告的人一定要有輔助人;第二,輔助人的資格、職務、報酬、監督,全部比照監護人的規定來處理。換句話說,輔助人不是隨便找個人就能當,他有法定義務,也受法院監督。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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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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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113-1 條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輔助人及有關輔助之職務,準用第一千零九十五條、第一千零九十六條、第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11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113-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