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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13-1 條(輔助人之設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
  2. 輔助人及有關輔助之職務,準用第一千零九十五條、第一千零九十六條、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一千一百條、第一千一百零二條、第一千一百零三條第二項、第一千一百零四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第一千一百零九條、第一千一百十一條至第一千一百十一條之二、第一千一百十二條之一及第一千一百十二條之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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