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13-2 條
- 1.稱意定監護者,謂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之契約。
- 2.前項受任人得為一人或數人;其為數人者,除約定為分別執行職務外,應共同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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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意定監護是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由受任人擔任監護人的契約,受任人可為一人或數人。
Q · 我可以自己先決定將來失智時誰來當監護人嗎?
依民法第1113條之2,你可以在意思能力健全時與信任的人簽訂意定監護契約,約定將來自己受監護宣告時由對方擔任監護人。受任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分工(如財務、醫療、日常照護),數人時除非約定分別執行,否則應共同執行職務。契約須經公證(第1113條之3)才成立,並在你受監護宣告那一刻才生效。
白話解讀
想像一個場景:你七十歲,失智了,法院幫你指定了一個你根本不認識的人來管你的錢、決定你住哪裡、要不要開刀。你覺得荒謬?這就是「法定監護」的現實。1113-2 條打開了另一條路:趁你腦袋還清楚的時候,自己選好那個人。這叫「意定監護」,本質是一份契約,你跟你信任的人簽,約定好「等我哪天被法院宣告監護的時候,就由你來當我的監護人」。你可以選一個人,也可以選好幾個人分工:一個管財務、一個管醫療照護。這份契約在你簽的那天不會生效,它像一顆種子,埋在那裡,等到你真的失去判斷能力、法院做出監護宣告的那一刻,它才發芽。在那之前,你的人生完全不受影響。但那一刻到來的時候,你過去的自己替未來的自己做的這個決定,會成為你最後一道防線。
法律定性
意定監護是民法第1113條之2所定的契約:本人在意思能力健全時,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將來受監護宣告時,由該受任人擔任監護人。受任人得為一人或數人,數人時除約定分別執行職務外應共同執行職務。其制度目的在於以本人的事前自主選擇,取代法院於本人失能後依職權指定監護人的傳統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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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意定監護跟預立遺囑有什麼不一樣?▾
遺囑處理你死後財產怎麼分,意定監護處理你活著但失去判斷能力時誰來替你做決定,兩者保護人生不同階段。很多人只寫了遺囑,卻忘了「失智但還活著」這段可能長達十年以上的空白。實務上建議遺囑和意定監護一起規劃。
Q2簽了之後我反悔了可以撤掉嗎?▾
可以。在你還有判斷能力時隨時可以撤回或變更,但同樣要經過公證。如果契約已生效(你已受監護宣告),則由法院依聲請改定監護人。越早簽,你保有反悔權的時間越長。
Q3我可以指定我的好朋友而不是家人嗎?▾
完全可以。意定監護的受任人不限親屬,任何你信任的自然人都行,對單身者、與家人疏遠者、同性伴侶特別重要。指定非親屬時,建議在契約中載明報酬與監督機制,避免日後爭議。
Q4意定監護是什麼?▾
本人趁意思能力健全時與信任的人簽約,約定將來受監護宣告時由對方擔任監護人,是民法1113-2引進的制度。
Q5意定監護的受任人是什麼?▾
允諾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擔任監護人的相對人,可為一人或數人,數人時除約定分別執行外應共同執行職務。
Q6什麼叫共同執行職務?▾
指定數名受任人時,若沒約定各自分工,原則上須一起決定與執行監護事務,避免單一人獨斷。
Q7意定監護跟法定監護差在哪?▾
意定監護由本人事前自選;法定監護是本人失能後法院依職權從親屬中選定,未必是本人想要的人。
Q8意定監護契約怎麼簽?▾
本人意識清楚時與受任人合意 → 預約公證人 → 雙方同時到場表明合意 → 公證人作成公證書 → 通知法院。
Q9意定監護公證要多少錢?▾
依公證法及公證收費標準計算,費用視標的與內容而定;具體金額請洽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確認。
Q10意定監護怎麼指定多人分工?▾
在契約中明確約定各受任人負責的職務範圍(財務/醫療/日常照護),即可分別執行,避免日後衝突。
Q11怎麼確認本人簽約時有判斷能力?▾
由公證人於公證程序中當場確認本人意思能力,這也是強制公證的保護目的之一。
Q12意定監護 vs 預立遺囑差在哪?▾
遺囑處理死後財產分配,意定監護處理活著但失能時誰做決定,保護人生不同階段,建議併同規劃。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意定監護 | 法定監護 |
|---|---|---|
| 監護人選任方式 | 本人事前自主指定 | 本人失能後法院依職權選定 |
| 受任人範圍 | 不限親屬,任何信任之人 | 原則從親屬中選,必要時社福機構 |
| 成立要件 | 須經公證(1113-3) | 法院裁定,無須契約 |
| 生效時點 | 本人受監護宣告時 | 監護宣告裁定確定時 |
| 本人意願 | 優先尊重,法院兜底審查 | 法院依最佳利益客觀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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