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1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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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意定監護是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由受任人擔任監護人的契約,受任人可為一人或數人。
Q · 我可以自己先決定將來失智時誰來當監護人嗎?
可以,民法1113-2意定監護讓你事前指定
依民法第1113條之2,你可以在意思能力健全時與信任的人簽訂意定監護契約,約定將來自己受監護宣告時由對方擔任監護人。受任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分工(如財務、醫療、日常照護),數人時除非約定分別執行,否則應共同執行職務。契約須經公證(第1113條之3)才成立,並在你受監護宣告那一刻才生效。
深度解讀
想像一個場景:你七十歲,失智了,法院幫你指定了一個你根本不認識的人來管你的錢、決定你住哪裡、要不要開刀。你覺得荒謬?這就是「法定監護」的現實。1113-2 條打開了另一條路:趁你腦袋還清楚的時候,自己選好那個人。這叫「意定監護」,本質是一份契約,你跟你信任的人簽,約定好「等我哪天被法院宣告監護的時候,就由你來當我的監護人」。你可以選一個人,也可以選好幾個人分工:一個管財務、一個管醫療照護。這份契約在你簽的那天不會生效,它像一顆種子,埋在那裡,等到你真的失去判斷能力、法院做出監護宣告的那一刻,它才發芽。在那之前,你的人生完全不受影響。但那一刻到來的時候,你過去的自己替未來的自己做的這個決定,會成為你最後一道防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受任人名詞
- 監護宣告名詞
- 監護人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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