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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1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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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稱意定監護者,謂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之契約。
  2. 2.前項受任人得為一人或數人;其為數人者,除約定為分別執行職務外,應共同執行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意定監護是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由受任人擔任監護人的契約,受任人可為一人或數人。

Q · 我可以自己先決定將來失智時誰來當監護人嗎?

可以,民法1113-2意定監護讓你事前指定

依民法第1113條之2,你可以在意思能力健全時與信任的人簽訂意定監護契約,約定將來自己受監護宣告時由對方擔任監護人。受任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分工(如財務、醫療、日常照護),數人時除非約定分別執行,否則應共同執行職務。契約須經公證(第1113條之3)才成立,並在你受監護宣告那一刻才生效。

深度解讀

想像一個場景:你七十歲,失智了,法院幫你指定了一個你根本不認識的人來管你的錢、決定你住哪裡、要不要開刀。你覺得荒謬?這就是「法定監護」的現實。1113-2 條打開了另一條路:趁你腦袋還清楚的時候,自己選好那個人。這叫「意定監護」,本質是一份契約,你跟你信任的人簽,約定好「等我哪天被法院宣告監護的時候,就由你來當我的監護人」。你可以選一個人,也可以選好幾個人分工:一個管財務、一個管醫療照護。這份契約在你簽的那天不會生效,它像一顆種子,埋在那裡,等到你真的失去判斷能力、法院做出監護宣告的那一刻,它才發芽。在那之前,你的人生完全不受影響。但那一刻到來的時候,你過去的自己替未來的自己做的這個決定,會成為你最後一道防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受任人名詞
  • 監護宣告名詞
  • 監護人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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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113-2 條規定:「稱意定監護者,謂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之契約。前項受任人得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11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113-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