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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1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稱意定監護者,謂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之契約。
  2. 前項受任人得為一人或數人;其為數人者,除約定為分別執行職務外,應共同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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