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13-2 條
- 1.稱意定監護者,謂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之契約。
- 2.前項受任人得為一人或數人;其為數人者,除約定為分別執行職務外,應共同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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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意定監護是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由受任人擔任監護人的契約,受任人可為一人或數人。
Q · 我可以自己先決定將來失智時誰來當監護人嗎?
依民法第1113條之2,你可以在意思能力健全時與信任的人簽訂意定監護契約,約定將來自己受監護宣告時由對方擔任監護人。受任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分工(如財務、醫療、日常照護),數人時除非約定分別執行,否則應共同執行職務。契約須經公證(第1113條之3)才成立,並在你受監護宣告那一刻才生效。
白話解讀
想像一個場景:你七十歲,失智了,法院幫你指定了一個你根本不認識的人來管你的錢、決定你住哪裡、要不要開刀。你覺得荒謬?這就是「法定監護」的現實。1113-2 條打開了另一條路:趁你腦袋還清楚的時候,自己選好那個人。這叫「意定監護」,本質是一份契約,你跟你信任的人簽,約定好「等我哪天被法院宣告監護的時候,就由你來當我的監護人」。你可以選一個人,也可以選好幾個人分工:一個管財務、一個管醫療照護。這份契約在你簽的那天不會生效,它像一顆種子,埋在那裡,等到你真的失去判斷能力、法院做出監護宣告的那一刻,它才發芽。在那之前,你的人生完全不受影響。但那一刻到來的時候,你過去的自己替未來的自己做的這個決定,會成為你最後一道防線。
法律定性
意定監護是民法第1113條之2所定的契約:本人在意思能力健全時,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將來受監護宣告時,由該受任人擔任監護人。受任人得為一人或數人,數人時除約定分別執行職務外應共同執行職務。其制度目的在於以本人的事前自主選擇,取代法院於本人失能後依職權指定監護人的傳統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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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意定監護是什麼?▾
本人趁意思能力健全時與信任的人簽約,約定將來受監護宣告時由對方擔任監護人,是民法1113-2引進的制度。
Q2意定監護跟法定監護差在哪?▾
意定監護由本人事前自己選;法定監護是本人失能後由法院依職權從親屬中選定,未必是本人想要的人。
Q3意定監護可以指定家人以外的人嗎?▾
可以。受任人不限親屬,任何信任的自然人都行,對單身者、與家人疏遠者、同性伴侶特別重要。
Q4意定監護契約什麼時候生效?▾
簽約當天不生效,要等本人受法院監護宣告那一刻才生效,在那之前本人生活完全不受影響。
Q5意定監護要找幾個人當監護人?▾
一人或數人都可以。數人時若沒約定分別執行職務,原則上要共同執行;建議明確分工財務、醫療、照護避免衝突。
Q6意定監護一定要公證嗎?▾
要。依第1113條之3,契約須經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才成立,沒公證不生效力。
Q7簽了意定監護還能反悔嗎?▾
在受監護宣告前可隨時撤回(第1113條之5),撤回也要公證;生效後則由法院視情況改定。
Q8什麼時候該簽意定監護?▾
趁本人還有判斷能力時,例如剛診斷出早期失智、單身無子女、或即將動高風險手術時,錯過意思能力的窗口就來不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意定監護 | 法定監護 |
|---|---|---|
| 監護人選任方式 | 本人事前自主指定 | 本人失能後法院依職權選定 |
| 受任人範圍 | 不限親屬,任何信任之人 | 原則從親屬中選,必要時社福機構 |
| 成立要件 | 須經公證(1113-3) | 法院裁定,無須契約 |
| 生效時點 | 本人受監護宣告時 | 監護宣告裁定確定時 |
| 本人意願 | 優先尊重,法院兜底審查 | 法院依最佳利益客觀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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