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1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稱意定監護者,謂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之契約。
- 前項受任人得為一人或數人;其為數人者,除約定為分別執行職務外,應共同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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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bellahu
a year ago
專業證照
#民法109-3 三、民國108年民法增訂成年人之意定監護,試問,何謂意定監護?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如何確認?(25分)
一、「意定監護」之意義。
二、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如何確認之說明。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