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1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意定監護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
- 前項公證,應有本人及受任人在場,向公證人表明其合意,始得為之。
- 意定監護契約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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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ouyang
a year ago
專業證照
公證法施行細則§66-1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意定監護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
II 前項公證,應有本人及受任人在場,向公證人表明其合意,始得為之。
III 意定監護契約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發生效力。
⚠️意定監護人有受任人義務,意定監護人亂搞可能有刑事侵占背信罪等問題
jswang0188
3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公證法施行細則66條之1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