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13-3 條
- 1.意定監護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
- 2.前項公證,應有本人及受任人在場,向公證人表明其合意,始得為之。
- 3.意定監護契約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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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113條之3規定意定監護契約須經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本人與受任人須親自到場,公證人七日內通知法院,契約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生效。
Q · 意定監護契約一定要公證嗎?自己寫一份簽名算數嗎?
依民法第1113條之3,意定監護契約的訂立或變更,必須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沒有公證書,契約在法律上根本不存在,不是效力較弱而是不成立。公證時本人與受任人都必須親自到場、向公證人表明合意,不能用視訊或委託書代理。公證完成後公證人會在七日內通知法院,契約則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才生效力。
白話解讀
你有沒有想過,如果有一天你失智了,誰來幫你管錢、做醫療決定?大多數人沒想過,然後法院會幫你指定一個「監護人」,可能是你最不想讓他管你的那個親戚。意定監護就是讓你在頭腦清楚的時候,自己選好那個人。但這條告訴你:光口頭說好沒用,光寫一張紙也沒用。你必須帶著你選的人,兩個人一起坐在公證人面前,當面確認這件事。公證人做完公證書後還有七天的通知義務,要告訴法院「這個人已經安排好了」。為什麼這麼嚴格?因為這份契約啟動的那一天,你已經無法替自己說話了。所有的保護機制都必須在你還能說話的時候就鎖死,不留任何「他當時到底有沒有同意」的爭議空間。
法律定性
民法第1113條之3為意定監護的成立要件與生效時點規定:契約之訂立或變更須經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公證時本人與受任人均應親自在場表明合意,公證人應於七日內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法院,契約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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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意定監護是什麼?▾
讓你在頭腦清楚時自己選好未來失能後的監護人,事前以公證契約鎖定,避免日後由法院指定。
Q2意定監護一定要公證嗎?▾
是。民法1113-3用「始為成立」四字,沒有公證書契約根本不成立,自寫簽名版等同白紙。
Q3意定監護公證要多少錢?▾
依公證法收費標準,視契約內容約一千至三千元,遠低於日後走法定監護的鑑定與開庭成本。
Q4意定監護公證要準備什麼?▾
本人與受任人身分證正本、印章、契約草稿,雙方須一起親自到公證處。
Q5意定監護可以視訊或委託別人辦嗎?▾
不行。本人與受任人都必須親自到場向公證人表明合意,不能視訊、不能委託代理。
Q6意定監護什麼時候生效?▾
簽完不會馬上生效,要等本人經法院受監護宣告時,契約才發生效力。
Q7意定監護想換受任人怎麼辦?▾
變更同樣要重新走公證程序,不能口頭或私下書面變更,跟新受任人一起到公證處重做。
Q8意定監護和法定監護差在哪?▾
意定監護是你自己選人並公證鎖定,法定監護是失能後由法院依順序指定,你無從置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意定監護 | 法定監護 |
|---|---|---|
| 監護人由誰決定 | 本人在意識清楚時自選並公證鎖定 | 本人失能後由法院依民法順序選定或改定 |
| 成立要件 | 須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 | 由法院監護宣告裁定,無須事先公證 |
| 本人意願尊重度 | 高,法院原則上應以契約受任人為監護人 | 低,本人通常已無法表達意願 |
| 時間與費用 | 事前花半天、約一至三千元公證費 | 事後可能精神鑑定、多次開庭,成本數倍 |
| 生效時點 | 本人受監護宣告時 | 法院監護宣告裁定確定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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