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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1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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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意定監護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
  2. 2.前項公證,應有本人及受任人在場,向公證人表明其合意,始得為之。
  3. 3.意定監護契約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發生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113條之3規定意定監護契約須經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本人與受任人須親自到場,公證人七日內通知法院,契約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生效。

Q · 意定監護契約一定要公證嗎?自己寫一份簽名算數嗎?

一定要公證,否則契約根本不成立

依民法第1113條之3,意定監護契約的訂立或變更,必須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沒有公證書,契約在法律上根本不存在,不是效力較弱而是不成立。公證時本人與受任人都必須親自到場、向公證人表明合意,不能用視訊或委託書代理。公證完成後公證人會在七日內通知法院,契約則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才生效力。

深度解讀

你有沒有想過,如果有一天你失智了,誰來幫你管錢、做醫療決定?大多數人沒想過,然後法院會幫你指定一個「監護人」,可能是你最不想讓他管你的那個親戚。意定監護就是讓你在頭腦清楚的時候,自己選好那個人。但這條告訴你:光口頭說好沒用,光寫一張紙也沒用。你必須帶著你選的人,兩個人一起坐在公證人面前,當面確認這件事。公證人做完公證書後還有七天的通知義務,要告訴法院「這個人已經安排好了」。為什麼這麼嚴格?因為這份契約啟動的那一天,你已經無法替自己說話了。所有的保護機制都必須在你還能說話的時候就鎖死,不留任何「他當時到底有沒有同意」的爭議空間。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公證人名詞
  • 公證書名詞
  • 住所名詞
  • 公證名詞
  • 受任人名詞
  • 合意名詞
  • 監護宣告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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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113-3 條規定:「意定監護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11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113-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