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13-3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113條之3規定意定監護契約須經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本人與受任人須親自到場,公證人七日內通知法院,契約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生效。
Q · 意定監護契約一定要公證嗎?自己寫一份簽名算數嗎?
一定要公證,否則契約根本不成立
依民法第1113條之3,意定監護契約的訂立或變更,必須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沒有公證書,契約在法律上根本不存在,不是效力較弱而是不成立。公證時本人與受任人都必須親自到場、向公證人表明合意,不能用視訊或委託書代理。公證完成後公證人會在七日內通知法院,契約則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才生效力。
深度解讀
你有沒有想過,如果有一天你失智了,誰來幫你管錢、做醫療決定?大多數人沒想過,然後法院會幫你指定一個「監護人」,可能是你最不想讓他管你的那個親戚。意定監護就是讓你在頭腦清楚的時候,自己選好那個人。但這條告訴你:光口頭說好沒用,光寫一張紙也沒用。你必須帶著你選的人,兩個人一起坐在公證人面前,當面確認這件事。公證人做完公證書後還有七天的通知義務,要告訴法院「這個人已經安排好了」。為什麼這麼嚴格?因為這份契約啟動的那一天,你已經無法替自己說話了。所有的保護機制都必須在你還能說話的時候就鎖死,不留任何「他當時到底有沒有同意」的爭議空間。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公證人名詞
- 公證書名詞
- 住所名詞
- 公證名詞
- 受任人名詞
- 合意名詞
- 監護宣告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