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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0)台內字第 1039 號
要旨
國庫具有民法第一一二九條所稱利害關係人之地位
全文內容
經交據司法行政部議復稱:「查司法院院字第一一○七號解釋,應由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如無親屬得由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指定之,本件似可依前開解釋辦理「等語。所議尚無不合,應由該省政府依議辦理。復查依照司法院院字第二二一三號解釋之規定,國庫因其依民法第一一八五條於將來遺產之歸屬有期待權,具有民法第一一二九條所稱利害關係人之地位,並規定管轄被繼承人住所地之地方行政官署得代表國庫。本案倘無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時,可由該省政府函洽財政部指定國庫代理機關,以利害關係人之地位向木瓜山林區管理處之管轄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再依民法第一一七八條及第一一八五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