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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5)台函民字第 0089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5 年 02 月 09 日

要旨

法人之清算,依民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屬於法院監督,又本部四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台 (四七) 令參字第二二三七號令:「法院於法人之清算監督,應依職權開始實施,至於此項職權之發動,不問為由於法人呈報,主管官屬或法人登記處通知或請求及因其他原因獲知,均應開始實施監督」,因此法院登記處受理法人解散登記事件時,應即通知同院民事庭俾資聯繫,民事庭受通知後,應依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規程第三條第二十五款規定分案編號並依民法第三十七條至四十四條規定辦理。

全文內容

法人之清算依民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屬於法院監督,又本部四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台 (四七) 令參字第二二三七號令:「法院於法人之清算監督,應依職權開始實施,至於此項職權之發動,不問為由於法人呈報,主管官署或法人登記處通知或請求及因其他原因獲知,均應開始實施監督」,因此法院登記處受理法人解散登記事件時,應即通知同院民事庭俾資聯繫,民事庭受通知後,應依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規程第三條第二十五款規定分案編號並依民法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5)台函民字第 0089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5 年 02 月 09 日發布,要旨:法人之清算,依民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屬於法院監督,又本部四十七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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