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99050780 號
要旨
財團法人擬於大陸地區設置公司是否符合財團法人相關法令規定,端視其實質上及形式上是否以營利為目的,而與其公益目的之本質有無牴觸判斷之,至於大陸地區有無「非營利公司」之制度,則須洽詢相關主管機關經濟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之意見
主旨
有關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濟慈善事業基金會(下稱○濟基金會)擬於大陸地區設置公司是否符合財團法人法令相關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9 年 11 月 9 日內授中社字第 0990700963 號函。
二、有關○濟基金會得否投資設立公司乙事,本部曾於 88 年 6 月 7日以(88)法律字第 014925 號函復 貴部在案,先予敘明。又○濟基金會擬於大陸地區設置之公司,倘其實質及形式皆非以營利為目的,應無行政院 73 年 5 月 2 日(73)台經字第 6807 號函釋之適用,惟大陸地區有無「非營利公司」之制度,仍請洽詢經濟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之意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