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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法律字第 014925 號
要旨
關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擬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乙案
主旨
關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擬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四月十四日台 (88) 內社字第八八一二八八一號函。
二 按「同一法人不得兼具社團與財團兩種人格」,業經前司法行政部 (本部前身) 六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台 (64) 函民字第○○八一五號函釋在案,至於財團法人得否投資設立公司,其投資設立公司是否符合公益之目的等疑義,行政院於七十三年五月二日以台 (73) 經字第六八○七號函解釋在案。是以本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擬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符合公益,宜請 貴部參酌上揭函示意旨,本於職權審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