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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4)院台廳一字第 0081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4 年 01 月 26 日

要旨

同一法人不能兼具社團與財團兩種人格

全文內容

查社團以人為組織基礎,財團以財產為組織基礎,同一法人不能兼具社團與財團兩種人格,故已設立登記之社團,不得加辦財團法人登記。惟如由社團法人捐助財產另行設立財團法人,則無不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4)院台廳一字第 0081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4 年 01 月 26 日發布,要旨:同一法人不能兼具社團與財團兩種人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