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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5)台函民字第 850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5 年 09 月 28 日

要旨

按同一法人不能兼具社團與財團兩種資格,故已設立登記之社團,不得加辦財團法人登記,若已加辦財團法人登記,似宜由核准許可該法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法解決。

全文內容

同一法人不能兼具社團與財團兩種資格,故已設立登記之社團,不得加辦財團法人登記,若已加辦財團法人登記,似宜由核准許可該法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法解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5)台函民字第 850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5 年 09 月 28 日發布,要旨:按同一法人不能兼具社團與財團兩種資格,故已設立登記之社團,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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