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5)台函民字第 8504 號
要旨
按同一法人不能兼具社團與財團兩種資格,故已設立登記之社團,不得加辦財團法人登記,若已加辦財團法人登記,似宜由核准許可該法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法解決。
全文內容
同一法人不能兼具社團與財團兩種資格,故已設立登記之社團,不得加辦財團法人登記,若已加辦財團法人登記,似宜由核准許可該法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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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按同一法人不能兼具社團與財團兩種資格,故已設立登記之社團,不得加辦財團法人登記,若已加辦財團法人登記,似宜由核准許可該法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法解決。
同一法人不能兼具社團與財團兩種資格,故已設立登記之社團,不得加辦財團法人登記,若已加辦財團法人登記,似宜由核准許可該法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法解決。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