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36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103108990 號

會議日期 101 年 11 月 04 日

要旨

民法第 34 條規定參照,如全國性財團法人成立後主要業務已偏離主管機關業管範疇情形,可能涉屬「設立目的非關教育事務或不合公益」、「業務項目與設立目的不符」等情事,主管機關得依上述規定撤銷或廢止許可

主旨

有關全國性財團法人成立後得否由該主管機關主動移轉改隸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1 年 7 月 9 日臺社(四)字第 1010123497D 號書函。

二、按民法第 59 條規定:「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又第 65 條規定:「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查財團法人變更目的、名稱致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改隸之程序要件,依目前行政機關及法院實務之運作,基本上皆係先經財團法人董事會之重大決議通過後,由該財團法人向原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之許可,於許可後,再由變更目的後之主管機關審核相關改隸文件以決定是否許可變更,經上開二機關同意變更後,由該財團法人檢具同意函向法院辦理登記事宜(本部 90 年 9 月 6 日(90)法律字第 025799 號函送「財團法人○○國際觀光事業發展基金會擬變更會名並改隸主管機關相關事宜」會議紀錄結論參照)。

三、查貴部為辦理教育事務財團法人之設立及監督事宜,訂有「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下稱教育法人監督要點),依該要點第 2 點、第 7 點及第 17 點第 1 項分別規定「本要點稱教育事務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教育法人),指以舉辦符合本部主管業務之公益性教育事務為目的之財團法人」、「申請設立教育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民法第 59 條規定不予許可,已許可者,依民法第 34 條規定撤銷之:(一)設立目的非關教育事務或不合公益者。(二)設立目的或業務項目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三)業務項目與設立目的不符者。(四)經辦之業務以營利為目的者。…」、「教育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予糾正並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本部得依民法第 34 條規定廢止其許可,並通知法人登記之法院:(一)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遺囑者。(二)管理、運作方式與設立目的不符者。」是以,有關貴部來函旨揭全國性財團法人成立後其主要業務如已偏離主管機關業管範疇之情形,因「其主要業務已偏離主管機關業管範疇」,可能涉屬「設立目的非關教育事務或不合公益」、「業務項目與設立目的不符」、「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遺囑」或「管理、運作方式與設立目的不符」等情事,依上開教育法人監督要點規定,貴部得依民法第 34 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四、綜上,貴部如認為貴管之財團法人其主要業務已偏離貴管業務範疇者,宜本於監督之立場,徵詢其是否有改隸意願,如其亦同意改隸者,應依說明二所揭程序辦理;反之,如其不同意改隸,則得依前開規定辦理。又因改隸主管機關涉及財團法人名稱、主要目的業務、章程…等之變動,對其權益有所影響,是以,貴部來函說明三認為「由原主管機關主動將財團法人改隸其他主管機關,雖該財團法人不同意,惟並未解散該法人,亦未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乙節,恐有誤解,併予敘明。

正本

教育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法律字第 101031089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