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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040251467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4 年 08 月 23 日

要旨

雲林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第 24 條得廢止文化法人許可之規定,並非以民法第 34 條規定為依據,故似不宜作為該條廢止之依據,宜修正刪除該條規定之「依民法第 34 條規定」文字

主旨

有關「雲林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4 年 8 月 13 日文綜字第 1043021937 號函。

二、就旨揭自治條例第 24 條規定,本部意見如下:

(一)按旨揭自治條例第 24 條規定:「文化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依民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廢止其許可,並通知該管法院及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一、經本府連續糾正二次而未改善。二、無正當理由停止業務活動持續達二年以上。」上開廢止其設立許可之事由,究屬「行政管制措施」抑或「行政罰」,宜由雲林縣政府本於職權釐清。經查雲林縣政府業於 104 年 7 月 22 日函說明二表示,該自治條例雖有廢止、撤銷許可之相關規定,惟本質上並非針對違反行為之制裁性處分,亦即並非對違反義務所為之裁罰,屬不具裁罰性之「行政管制措施」,本部予以尊重。

(二)另查民法第 34 條規定:「法人違反設立許可之條件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係由主管機關對違反設立許可條件者,廢止其授益行政處分,而旨揭自治條例第 24 條第 2 款所列之情事,並非違反法人設立許可之條件;至於第 1 款所列之情事,雖有可能因違背連續糾正「違反設立許可條件、捐助章程或遺囑」(旨揭自治條例第 2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2 次未改善之行政法上義務,而依旨揭自治條例第 24 條規定廢止其許可,但其並非以民法第34 條規定為依據,故似不宜將民法第 34 條規定作為旨揭自治條例第 24 條廢止文化法人許可之依據,爰建請雲林縣政府於下次修正時,刪除該條規定之「依民法第 34 條規定」文字。

正本

文化部

副本

本部法制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制字第 1040251467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23 日發布,要旨:雲林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第 24 條得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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