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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秘台廳民三字第 1766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3 年 10 月 13 日

要旨

申辦遺囑執行人土地登記疑義

主旨

關於翁○○就榮民孟○○之遺產,申辦遺囑執行人土地登記疑義一案,經本院民事廳提供研究意見,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台 (83) 內地字第八三一一五七三號函。

二 按退除役官兵死亡其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固應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惟退除役官兵生前如經以遺囑指定臺灣地區之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時,應無該條規定之適用,此觀民法第一千二百零九條第一項及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甚明。來文所述榮民孟○○之事例,依函附孟某簽立之單身榮民個人權益維護交待表所載,該書表倘係孟○○自書經親自簽名並記明年月日,當可視為依法定方式作成之自書遺囑,但表內「個人財物處理及善後交待欄」載為:「1.各種財物 2.善後由翁○○處理」等語,究何所指?是否即係上述依法由孟某以遺囑指定翁○○為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宜請貴屬逕依職權探求該書表之真意自行審認之,本院未便就具體個案表示意見。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司法院秘書長民國 88 年 9 月 23 日(88)秘台廳民三字第 23901 號函,不再援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3)秘台廳民三字第 1766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3 年 10 月 13 日發布,要旨:申辦遺囑執行人土地登記疑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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