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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秘台廳民三字第 00852 號
要旨
有關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遺產管理事項,無論是否以遺囑指定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均應優先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8 條第 1 項此特別規定
全文內容
按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8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此係就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遺產管理所為之特別規定,初不問其有無以遺囑指定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均應優先適用此特別規定。本院 83 年 10月 10 日(83)秘台廳民三字第 17669 號秘書長函,不再援用。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司法院秘書長民國 83 年 10 月 10 日(83)秘台廳民三字第 17669 號函,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