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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48854 號
要旨
關於耕地設定典權及其移轉登記時,應否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耕地設定典權及其移轉登記時,應否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台 (八九) 內中地字第八九二三九九五號函。
二 按「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而為使用及收益之權。」民法第九百十一條定有明文,故典權成立後,典權人得占有典物而為使用及收益,惟此並不涉及典物之所有權移轉;至於土地稅法第二十九條有關出典人應預繳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係屬另一問題,似不影響典權之本質未涉典物之所有權移轉。本件疑義, 貴部前開函說明三所敘「本案耕地設定典權及其移轉登記,尚未涉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似毋需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於申請取得典物所有權之登記時,再行檢附」之見解,除別有法規規定或政策上考量外,本部原則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