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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29出典土地土地增值稅之預繳與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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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出典人應依本法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但出典人回贖時,原繳之土地增值稅,應無息退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稅法第 29 條規定,土地設定典權時,出典人應預繳土地增值稅;回贖時原繳稅款無息退還。

Q · 典權設定為什麼要先繳土地增值稅?以後可以拿回來嗎?

設定要先繳,回贖時退還,但完全沒有利息

依土地稅法第 29 條,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出典人應預繳土地增值稅。立法目的是因為典權若超過三十年不回贖會自動變絕賣,政府為避免屆時稅源滅失或追繳困難,要求在設定當下就預繳。回贖時稅款會原額退還,但是無息退還,等於納稅人被強制借款給國庫,最長可達三十年。

白話解讀

典權是古裝劇裡才聽得到的詞,但它還活在土地稅法裡。你把一塊地「典」給別人,對方付你一筆錢取得土地的占有使用權,你保留所有權,幾年後可以拿同一筆錢回贖把地拿回來。這條法律說:這個動作一啟動,你就必須先繳土地增值稅。理由是政府怕你永遠不回贖(典權超過三十年自動變絕賣),先把稅款鎖起來比較保險。但這裡藏了一個沒人幫你算的帳:你預繳的這筆稅金,在典權存續期間躺在國庫裡,零利息,回贖時「原封退還」。如果典權設定三十年,這筆錢的實際購買力早已被通膨吃掉一大塊。典權的「便宜」形象,在這條稅上被默默打了折扣。

法律定性

土地稅法第 29 條規範典權設定的稅務銜接機制: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出典人應在設定當下預繳土地增值稅;於出典人回贖時,原繳稅款應無息退還。本條結合民法典權制度與土地增值稅課徵體系,是台灣稅法上少見的「先繳後退」設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典權和抵押到底差在哪?為什麼課稅差這麼多?

抵押是借錢不交地:你拿房子做擔保借錢,自己還住,定期還本付息。典權是交地換錢:你把土地交給典權人占有使用收益,典權人不付利息也不還本,期限內你隨時可用原典價贖回。因為典權看起來像「半買半當」,萬一不回贖就變絕賣,政府擔心到時才收稅風險太大,所以本法第 29 條要求設定時就預繳。內行人提示:現代台灣銀行體系成熟,大部分情況抵押成本都比典權低,典權通常只在家族、繼承或特殊不動產關係裡才見得到。

Q2如果我出典了三十年才回贖,當年那筆稅款拿回來時已經被通膨吃掉大半怎麼辦?

法律上就是「無息退還」四個字,現行法沒有任何補償機制。這是很多人沒看懂這條的隱藏成本:典權期限越長,退還款項的實質購買力縮水越多。民法第 912 條規定典權期限不得超過三十年,等於法律默認你可能承擔最長三十年的通膨損失。內行人提示:若確定要走典權,務必在契約中把通膨風險納入典價談判,或是縮短典權期限分段設定,降低單次鎖定的金額與時間。

Q3預繳的土地增值稅可以跟典權人分攤嗎?

法律上明定是出典人的義務,但契約自由原則下雙方可以另外約定分攤。關鍵是:稅單名義人是出典人,回贖時退稅也是退給出典人,所以就算雙方約定分攤,也是內部債權債務關係,對國稅局沒有效力。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偶爾有典權人願意分擔部分稅款以換取更低典價或更長期限,這種交易要用書面寫清楚「回贖時的退稅分配」,不然三十年後只剩原典權人的繼承人和原出典人的繼承人在那邊互相推卸,沒人找得到當年的口頭約定。

Q4典權預繳土地增值稅是什麼?

依土地稅法第 29 條,設定典權時出典人要先繳土增稅,回贖時無息退還,是稅源鎖定機制。

Q5什麼是典權?

民法第 911 條規定,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不動產為使用收益的物權,台灣固有法傳承的特殊制度。

Q6什麼叫無息退還?

依原繳金額退還,不加計任何利息或通膨補償,等於納稅人被政府強制借款最長 30 年。

Q7為什麼設定典權要先繳稅?

因為典權超過 30 年不回贖會自動變絕賣,政府為避免屆時稅源滅失,要求設定當下就鎖住稅款。

Q8典權預繳土地增值稅怎麼算?

依土地稅法第 31 條計算漲價總數額(現行公告土地現值減前次移轉時原地價),再依第 33 條稅率核課。

Q9典權預繳土增稅怎麼申請退還?

回贖完成辦理塗銷登記後,憑當年繳納證明正本,向原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稅,無息退還。

Q10典權設定要花多少錢?

預繳土增稅(依漲價總數額 20-40% 稅率)+ 登記規費 + 印花稅 + 代書費,預繳稅通常是大頭。

Q11預繳稅單和繳納證明要怎麼保存?

繳納證明正本要妥善保存到回贖之日(最長 30 年),遺失可向稅捐機關申請補發但程序繁瑣。

Q12典權 vs 抵押 哪個比較划算?

看綜合成本:抵押有利息沒預繳稅,典權沒利息但要預繳土增稅。把通膨損失算進來,現代多半抵押便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mortgagedianquan
法律性質民法第 860 條他項權利,債權擔保民法第 911 條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雙重性質
占有使用債權人不占有,所有權人繼續使用典權人占有並為使用收益
對價支付債務人定期支付利息典權人一次給付典價,無利息
稅務處理設定時無預繳稅,僅課印花稅與登記規費設定時出典人應預繳土地增值稅,回贖時無息退還
期限依契約約定最長 30 年(民法第 912 條),逾期未回贖視為絕賣
失敗後果拍賣抵押物清償屆期不回贖,典權人取得所有權,預繳稅轉為正式稅款

mortgage

法律性質
民法第 860 條他項權利,債權擔保
占有使用
債權人不占有,所有權人繼續使用
對價支付
債務人定期支付利息
稅務處理
設定時無預繳稅,僅課印花稅與登記規費
期限
依契約約定
失敗後果
拍賣抵押物清償

dianquan

法律性質
民法第 911 條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雙重性質
占有使用
典權人占有並為使用收益
對價支付
典權人一次給付典價,無利息
稅務處理
設定時出典人應預繳土地增值稅,回贖時無息退還
期限
最長 30 年(民法第 912 條),逾期未回贖視為絕賣
失敗後果
屆期不回贖,典權人取得所有權,預繳稅轉為正式稅款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法に典権制度なし。明治民法草案で検討されたが採用されず。類似機能は抵当権 (民法 369 条) + 不動産譲渡所得税で別個に処理
韓國민법 제303-319조 전세권(傳貰權)— 韓國獨有的不動產用益擔保物權,但無對應的稅務預繳機制;移轉時課양도소득세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已廢除典權制度;類似土地使用權移轉適用《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但無「設定他項權利時預繳」之機制
德國BGB 無典權對應制度;不動產擔保以 Hypothek (BGB §§ 1113 ff.) 或 Grundschuld (§§ 1191 ff.) 處理,移轉課 Grunderwerbsteuer(不動產取得稅)
法國Code civil 無典權對應制度;不動產擔保用 hypothèque (Articles 2393 ff.);移轉課 droits d'enregistrement 與 plus-value immobilière
美國No direct equivalent; functional substitutes are mortgage / deed of trust for security and lease-back arrangements for use; transfer taxes vary by stat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660701 制定)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出典人應依本法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但出典人回贖時,原繳之土地增值稅,應無息退還。

立法理由參照現行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擬訂。

(0781012 全文修正)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出典人應依本法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但出典人回贖時,原繳之土地增值稅,應無息退還。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土地增值稅名詞
(0660701 制定)

參照現行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八條條文擬訂。

(0781012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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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稅法第 29 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出典人應依本法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但出典人回贖時,原繳之土地增值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稅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稅法第 2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