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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28-3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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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三、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四、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五、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稅法第 28-3 條規定信託土地在五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他益信託結束時轉至受益人不在免稅範圍。

Q · 土地放進信託要繳土增稅嗎?

五款情形不課徵,他益信託結束要繳

依土地稅法第 28-3 條,信託土地在五款情形下不課徵土增稅:設立信託、變更受託人、自益信託結束回到委託人、遺囑信託結束、信託無效解除撤銷時回復原狀。但「不課徵」不是「免徵」,稅延後到土地真正離開信託結構賣給第三人時一次算清,且漲價計算起點回溯到信託前的原規定地價。他益信託結束時土地過戶給受益人(不是委託人)不在清單內,照常課稅。

白話解讀

信託是把資產的「名義所有權」交給別人管理,但實質利益歸屬不變。從土地稅的角度看,這種「名義搬家」如果每次都要課土增稅,整個信託制度就玩不下去。所以這條列出五款情形,土地在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時不課徵土增稅:設立信託、變更受託人、自益信託結束回到委託人、遺囑信託結束到受益人、信託無效解除撤銷時回復原狀。但這裡藏著一個九成的人踩過的坑:如果是他益信託(你幫別人做的),信託結束時土地從受託人轉到受益人(不是你自己),不在免稅清單裡,照樣要繳土增稅。更關鍵的是,這條叫「不課徵」,不是「免徵」。意思是稅沒消失,只是延後到土地真正離開信託結構、賣給第三人時再一次算清,而且漲價總數額的計算起點會回溯到很早以前。把信託當避稅神器的人,通常下場都不太好。

法律定性

土地稅法第 28-3 條規範信託財產中土地所有權移轉的土增稅例外處理。本條列舉五款信託關係人間的名義移轉不課徵土增稅,將「實質財富移轉」與「名義位移」分開課稅,是台灣信託制度在土地稅務上得以運作的法律基礎,也是家族傳承、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s)稅務規劃的核心配套條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信託結束時土地過戶給受益人一定不用繳土增稅嗎?

不一定。要看信託類型。自益信託(受益人就是委託人自己)結束時,土地從受託人轉回委託人,適用第三款不課徵。但他益信託結束時,土地從受託人轉到受益人(不是委託人),不在這條五款免稅範圍內,要繳土增稅。內行人提示:做家族傳承時很多人選他益信託想直接把土地留給下一代,但沒算到信託終止時的土增稅,這筆錢可能佔土地總值的百分之幾十。

Q2信託期間土地漲了很多,以後賣掉時土增稅怎麼算?

依本條「不課徵」規定,信託期間內信託關係人間的移轉不課徵土增稅,但稅基不會消失。等到土地從信託結構賣給第三人,漲價總數額要從信託設立前的原規定地價一路計算到賣出時,中間的信託期間不會切斷計算。所以不課徵等於延後課稅,不是減免課稅。

Q3信託契約被判無效,土地從受託人移回委託人要繳土增稅嗎?

不用。依第五款,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的移轉不課徵土增稅。但「無效/解除/撤銷」必須有明確法律基礎,例如法院判決、雙方書面合意解除、具有法定撤銷事由等。

Q4土地稅法第 28-3 條是什麼?

規範信託土地五款不課徵土增稅情形,是台灣信託制度在土地稅務上得以運作的核心配套條文。

Q5什麼叫信託土地的「不課徵」?

稅延後到將來次一次移轉再算,不是免徵。稅基不消滅,會累積到信託結束後賣出時一次計算。

Q6信託土地不課徵的五款是哪五款?

設立信託、變更受託人、自益信託結束、遺囑信託消滅、信託無效解除撤銷。每款都限信託關係人間。

Q7什麼是自益信託和他益信託?

自益信託的委託人就是受益人本人,他益信託的委託人和受益人是不同人。兩者在本條免稅範圍上有關鍵差異。

Q8信託土地怎麼辦才能適用不課徵?

信託必須合法成立(信託法第 1 條要件)+ 移轉情形符合本條五款 + 完整保留信託契約與登記證明文件。

Q9信託土地未來賣出土增稅怎麼算?

漲價總數額從信託設立前的原規定地價一路計算到賣出時,依土地稅法第 31-1 條規定,信託期間不切斷。

Q10信託契約被認定無效怎麼辦稅務處理?

適用第五款,土地從受託人移回委託人不課徵土增稅。但無效須有明確法律依據(法院判決、合意解除、法定撤銷事由)。

Q11怎麼證明適用第 28-3 條某一款?

備齊信託契約、信託登記證明、受益人身分關係文件、信託消滅原因證明,向地政機關和稅務機關提出。

Q12不課徵 vs 免徵有什麼差別?

免徵是稅本來就不會發生,不課徵是稅延後到將來再算。後者稅基會累積,可能比沒做信託還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信託設立信託終止未來賣出
自益信託(受益人=委託人)不課徵(第一款)不課徵(第三款,回到委託人)課徵,漲價回溯信託前計算
他益信託(受益人≠委託人)不課徵(第一款)課徵(不在五款清單)課徵,漲價回溯信託前計算
遺囑信託因死亡發生,不適用本條(屬遺產)不課徵(第四款)課徵,漲價回溯信託前計算

信託設立

自益信託(受益人=委託人)
不課徵(第一款)
他益信託(受益人≠委託人)
不課徵(第一款)
遺囑信託
因死亡發生,不適用本條(屬遺產)

信託終止

自益信託(受益人=委託人)
不課徵(第三款,回到委託人)
他益信託(受益人≠委託人)
課徵(不在五款清單)
遺囑信託
不課徵(第四款)

未來賣出

自益信託(受益人=委託人)
課徵,漲價回溯信託前計算
他益信託(受益人≠委託人)
課徵,漲價回溯信託前計算
遺囑信託
課徵,漲價回溯信託前計算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信託法 + 租税特別措置法 第 68 条の 3 の 2(信託に係る登録免許税・不動産取得税の特例)
韓國신탁법 + 지방세법 제 9 조(신탁재산의 형식적 이전에 대한 비과세)
中國信托法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關于信托财产登记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德國BGB 無信託制度,類比 Treuhand 處理但稅法上不適用 GrEStG § 1(不動產取得稅)名義移轉豁免
法國Code civil 2011-2030(Fiducie,2007 引進),CGI article 668 ter(信託登記稅特例)
美國IRC § 671-679(Grantor Trust Rules)+ § 1041(信託內配偶轉讓不認損益)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1

(0900529 增訂)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三、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四、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五、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土地為信託財產,於移轉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各種情形。

  • 關係人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土地增值稅名詞
  • 受益人名詞
  • 遺囑名詞
  • 撤銷名詞
(0900529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土地為信託財產,於移轉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各種情形。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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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稅法第 28-3 條規定:「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稅法第 28-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稅法第 28-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