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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 第 28-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土地第一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2. 前項受贈土地,於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贈與人或受贈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有支付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改良土地之改良費用或同條第三項增繳之地價稅者,準用該條之減除或抵繳規定;其為經重劃之土地,準用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減徵規定。該項再移轉土地,於申請適用第三十四條規定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期間,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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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llahu
3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土稅110-4 四、夫贈與妻一棟房屋連同基地,請問贈與移轉時是否課徵土地增值稅、契稅、贈與稅、房地合一所得稅?如須課徵時,並請說明納稅義務人為何?(25分) 1.需繳納:契稅 2.無需繳納:土地增值稅、贈與稅、房地合一所得稅(夫妻贈與非【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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