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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28-1免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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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但以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為限: 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二、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稅法第 28-1 條:捐贈社福或私校用地免土地增值稅,須同時符合受贈人為財團法人、章程明定解散財產歸地方政府、捐贈人未取得任何利益三要件。

Q · 捐地給社福基金會或私立學校可以免土地增值稅嗎?

可以,但要同時符合三道門檻

依土地稅法第 28-1 條,私人捐贈土地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免徵土地增值稅。但必須同時符合三款要件:第一,受贈人必須是「財團法人」(社團法人、任意團體不適用);第二,法人章程必須載明解散時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第三,捐贈人不能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的利益(含擔任有給職董事、安插親屬領薪、保留使用權、以個人名義命名館樓等皆可能踩線)。三道門缺一不可,違反任一條件免稅資格即作廢。

白話解讀

有錢人捐地給基金會、捐地給私立學校,看起來很高尚。但這裡藏著一個你可能從沒思考過的問題:捐出去那一刻,如果要繳巨額土地增值稅,誰要繳?捐贈者還是受贈的基金會?這條法律直接把這個問題解決了:符合條件就免稅。但條件嚴苛,三個一起成立才算:受贈人必須是「財團法人」(不是社團法人、不是任意機構)、章程必須寫死「解散時財產歸地方政府」(斷絕任何人未來取回的可能)、捐贈人「不能以任何方式取得利益」(含擔任受領薪資的董事、領車馬費、把親戚安插進去領薪水都不行)。這條是政府設下的高門檻獎勵機制:真心做公益才免稅,想用公益包裝避稅的人走不過這三道關。這也是為什麼你偶爾會看到新聞說某某財團捐地後被稽徵機關追稅,因為他們踩到了第三個條件的紅線。

法律定性

土地稅法第 28-1 條為公益捐贈土地的土地增值稅免徵特例條款,建立「形式(財團法人)+ 章程(解散歸公)+ 實質(捐贈人零利益)」三道審查門檻,是台灣稅法防堵公益捐贈避稅工具化的核心條文,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公益捐贈免徵贈與稅形成稅制配套。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捐地給基金會當董事有領車馬費算不算「取得利益」?

實務上很容易被認定為取得利益。稽徵機關看的是實質,只要受贈機構有固定支付給你或家屬的任何名目費用,不論叫車馬費、顧問費、講座費,都可能踩到本條第三款紅線。最保險的做法是完全不擔任受贈機構任何職務,或擔任但不支領任何費用並留下書面聲明。捐贈省下的稅通常遠大於幾年的董事車馬費,不要因小失大。

Q2捐給私立學校和捐給社福基金會有什麼不同?

本條把兩者並列,法律上適用相同的免稅要件(財團法人身分、章程解散條款、捐贈人無利益)。實務差別在於:私立學校主管機關是教育部,基金會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同;章程規範和設立門檻都不同。私立學校的捐贈案實務上審查相對嚴格,因為過去有用捐地換取關係人入學優惠的案例被否准,稽徵機關現在會特別審視是否有對價關係。

Q3土地稅法第 28-1 條是什麼?

規定私人捐贈土地給財團法人作社福或私校使用,符合三要件者免徵土地增值稅,是台灣稅法區分真公益與假公益的篩子。

Q4什麼叫財團法人?跟社團法人差在哪?

財團法人以捐助財產為基礎、為公益目的設立;社團法人以社員為基礎、可營利可公益。本條限財團法人是因為財團法人解散時財產不會回到個人手中。

Q5未以任何方式取得利益具體包括什麼?

擔任有給職董事、領車馬費顧問費、安插親屬領薪、保留使用權、以個人或家族名義命名場館、間接控制基金會運作等都可能被認定為利益。

Q6解散時財產歸地方政府的條款是什麼意思?

章程必須白紙黑字寫死,財團法人解散清算後剩餘財產要無條件歸屬當地地方政府,不可寫成「歸董事會處分」或「歸其他公益機構」等保留彈性的文字。

Q7捐贈土地免稅怎麼申請?

簽訂捐贈契約 → 30 日內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申請免徵 → 檢附法人登記證書、章程影本、捐贈人未取得利益聲明書 → 取得免稅證明後辦理過戶。

Q8怎麼確認章程符合本條要件?

索取最新版章程影本,逐字確認解散條款明定「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文字不可有任何彈性空間。建議捐贈前請律師或稅務師就章程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Q9受贈人破產或解散後土地怎麼處理?

依章程解散條款,剩餘土地依法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捐贈人或繼承人無權取回,這也是本條第二款的核心防堵機制。

Q10怎麼證明捐贈人沒取得利益?

出具捐贈人本人及配偶、直系血親、二親等內親屬聲明書,聲明未於受贈機構擔任有給職、未取得直接間接利益。實務上稅捐機關還會比對受贈機構董事名冊與薪資申報資料。

Q11本條 vs 28-2 條(配偶贈與)哪個適用?

完全不同情境。本條規範向「外」捐贈給公益財團法人(免徵,永久消滅稅負);28-2 條規範向「內」配偶贈與(不課徵,稅負遞延至再移轉)。

Q12捐給社福基金會 vs 捐給私立學校條件差在哪?

本條把兩者並列,三款要件適用相同。實務差別在於主管機關(教育部 vs 衛福部/社會局)、章程審查嚴格度(私校近年因有換取入學優惠案例審查更嚴)、目的事業驗證頻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土地稅法 28-1土地稅法 28-2土地稅法 39土地稅法 39-2
適用情形私人捐贈供社福或私校使用之土地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依法被徵收或協議價購之土地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移轉
免稅 vs 不課徵免徵(永久消滅)不課徵(遞延至再移轉)免徵(永久消滅)不課徵(遞延至非農業移轉)
受贈人/取得人限制限財團法人(社福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限配偶限政府徵收機關農民或承受人作農業使用
其他要件章程解散歸公 + 捐贈人零利益無特殊要件公用徵收程序合法農用證明持續

土地稅法 28-1

適用情形
私人捐贈供社福或私校使用之土地
免稅 vs 不課徵
免徵(永久消滅)
受贈人/取得人限制
限財團法人(社福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
其他要件
章程解散歸公 + 捐贈人零利益

土地稅法 28-2

適用情形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
免稅 vs 不課徵
不課徵(遞延至再移轉)
受贈人/取得人限制
限配偶
其他要件
無特殊要件

土地稅法 39

適用情形
依法被徵收或協議價購之土地
免稅 vs 不課徵
免徵(永久消滅)
受贈人/取得人限制
限政府徵收機關
其他要件
公用徵收程序合法

土地稅法 39-2

適用情形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移轉
免稅 vs 不課徵
不課徵(遞延至非農業移轉)
受贈人/取得人限制
農民或承受人作農業使用
其他要件
農用證明持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租税特別措置法第 40 条(公益法人等への財産寄附時の譲渡所得非課税)+ 地方税法第 73 条の 4(公益目的取得不動産取得税非課税)
韓國상속세 및 증여세법 제16조(공익법인 출연재산 증여세 비과세)+ 지방세특례제한법 제40조 (공익법인 등 부동산 취득세 감면)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 + 慈善法第 79-81 條(公益捐贈稅收優惠)+ 個人所得稅法第 6 條
德國§ 13 Abs. 1 Nr. 16 ErbStG (Befreiung der Schenkungsteuer für Zuwendungen an gemeinnützige Körperschaften) + § 4 Nr. 9 GrEStG (Grunderwerbsteuerbefreiung)
法國CGI Article 795 (exonérations droits de mutation pour fondations reconnues d'utilité publique) + Article 1041 (exonération droits d'enregistrement)
美國IRC § 170(b)(1)(A)(vi) (charitable contribution deduction for real property) + IRC § 501(c)(3) (tax-exempt organizations) + IRC § 2055 (estate tax charitable deduc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5

立法沿革 1

(0781012 全文修正)

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但以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為限:   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二、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配合老人福利法、兒童福利法、殘障福利法及社會救助法之施行,鼓勵私人創辦社會福利事業及捐獻土地興學,並配合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增訂本條明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並規定免稅之適用要件,以防流弊。

  • 土地增值稅名詞
  • 法人名詞
(078101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配合老人福利法、兒童福利法、殘障福利法及社會救助法之施行,鼓勵私人創辦社會福利事業及捐獻土地興學,並配合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增訂本條明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並規定免稅之適用要件,以防流弊。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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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稅法第 28-1 條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但以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稅法第 2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稅法第 28-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