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 第 28-1 條(免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
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但以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為限: 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二、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稅法第 28-1 條:捐贈社福或私校用地免土地增值稅,須同時符合受贈人為財團法人、章程明定解散財產歸地方政府、捐贈人未取得任何利益三要件。
Q · 捐地給社福基金會或私立學校可以免土地增值稅嗎?
依土地稅法第 28-1 條,私人捐贈土地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免徵土地增值稅。但必須同時符合三款要件:第一,受贈人必須是「財團法人」(社團法人、任意團體不適用);第二,法人章程必須載明解散時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第三,捐贈人不能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的利益(含擔任有給職董事、安插親屬領薪、保留使用權、以個人名義命名館樓等皆可能踩線)。三道門缺一不可,違反任一條件免稅資格即作廢。
白話解讀
有錢人捐地給基金會、捐地給私立學校,看起來很高尚。但這裡藏著一個你可能從沒思考過的問題:捐出去那一刻,如果要繳巨額土地增值稅,誰要繳?捐贈者還是受贈的基金會?這條法律直接把這個問題解決了:符合條件就免稅。但條件嚴苛,三個一起成立才算:受贈人必須是「財團法人」(不是社團法人、不是任意機構)、章程必須寫死「解散時財產歸地方政府」(斷絕任何人未來取回的可能)、捐贈人「不能以任何方式取得利益」(含擔任受領薪資的董事、領車馬費、把親戚安插進去領薪水都不行)。這條是政府設下的高門檻獎勵機制:真心做公益才免稅,想用公益包裝避稅的人走不過這三道關。這也是為什麼你偶爾會看到新聞說某某財團捐地後被稽徵機關追稅,因為他們踩到了第三個條件的紅線。
法律定性
土地稅法第 28-1 條為公益捐贈土地的土地增值稅免徵特例條款,建立「形式(財團法人)+ 章程(解散歸公)+ 實質(捐贈人零利益)」三道審查門檻,是台灣稅法防堵公益捐贈避稅工具化的核心條文,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公益捐贈免徵贈與稅形成稅制配套。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捐地給基金會當董事有領車馬費算不算「取得利益」?▾
實務上很容易被認定為取得利益。稽徵機關看的是實質,只要受贈機構有固定支付給你或家屬的任何名目費用,不論叫車馬費、顧問費、講座費,都可能踩到本條第三款紅線。最保險的做法是完全不擔任受贈機構任何職務,或擔任但不支領任何費用並留下書面聲明。捐贈省下的稅通常遠大於幾年的董事車馬費,不要因小失大。
Q2捐給私立學校和捐給社福基金會有什麼不同?▾
本條把兩者並列,法律上適用相同的免稅要件(財團法人身分、章程解散條款、捐贈人無利益)。實務差別在於:私立學校主管機關是教育部,基金會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同;章程規範和設立門檻都不同。私立學校的捐贈案實務上審查相對嚴格,因為過去有用捐地換取關係人入學優惠的案例被否准,稽徵機關現在會特別審視是否有對價關係。
Q3土地稅法第 28-1 條是什麼?▾
規定私人捐贈土地給財團法人作社福或私校使用,符合三要件者免徵土地增值稅,是台灣稅法區分真公益與假公益的篩子。
Q4什麼叫財團法人?跟社團法人差在哪?▾
財團法人以捐助財產為基礎、為公益目的設立;社團法人以社員為基礎、可營利可公益。本條限財團法人是因為財團法人解散時財產不會回到個人手中。
Q5未以任何方式取得利益具體包括什麼?▾
擔任有給職董事、領車馬費顧問費、安插親屬領薪、保留使用權、以個人或家族名義命名場館、間接控制基金會運作等都可能被認定為利益。
Q6解散時財產歸地方政府的條款是什麼意思?▾
章程必須白紙黑字寫死,財團法人解散清算後剩餘財產要無條件歸屬當地地方政府,不可寫成「歸董事會處分」或「歸其他公益機構」等保留彈性的文字。
Q7捐贈土地免稅怎麼申請?▾
簽訂捐贈契約 → 30 日內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申請免徵 → 檢附法人登記證書、章程影本、捐贈人未取得利益聲明書 → 取得免稅證明後辦理過戶。
Q8怎麼確認章程符合本條要件?▾
索取最新版章程影本,逐字確認解散條款明定「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文字不可有任何彈性空間。建議捐贈前請律師或稅務師就章程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Q9受贈人破產或解散後土地怎麼處理?▾
依章程解散條款,剩餘土地依法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捐贈人或繼承人無權取回,這也是本條第二款的核心防堵機制。
Q10怎麼證明捐贈人沒取得利益?▾
出具捐贈人本人及配偶、直系血親、二親等內親屬聲明書,聲明未於受贈機構擔任有給職、未取得直接間接利益。實務上稅捐機關還會比對受贈機構董事名冊與薪資申報資料。
Q11本條 vs 28-2 條(配偶贈與)哪個適用?▾
完全不同情境。本條規範向「外」捐贈給公益財團法人(免徵,永久消滅稅負);28-2 條規範向「內」配偶贈與(不課徵,稅負遞延至再移轉)。
Q12捐給社福基金會 vs 捐給私立學校條件差在哪?▾
本條把兩者並列,三款要件適用相同。實務差別在於主管機關(教育部 vs 衛福部/社會局)、章程審查嚴格度(私校近年因有換取入學優惠案例審查更嚴)、目的事業驗證頻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土地稅法 28-1 | 土地稅法 28-2 | 土地稅法 39 | 土地稅法 39-2 |
|---|---|---|---|---|
| 適用情形 | 私人捐贈供社福或私校使用之土地 |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 | 依法被徵收或協議價購之土地 |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移轉 |
| 免稅 vs 不課徵 | 免徵(永久消滅) | 不課徵(遞延至再移轉) | 免徵(永久消滅) | 不課徵(遞延至非農業移轉) |
| 受贈人/取得人限制 | 限財團法人(社福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 | 限配偶 | 限政府徵收機關 | 農民或承受人作農業使用 |
| 其他要件 | 章程解散歸公 + 捐贈人零利益 | 無特殊要件 | 公用徵收程序合法 | 農用證明持續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