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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 第 28 條(土地增值稅之徵收對象)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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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bellahu
3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土稅106-1 一、試依土地稅法相關規定,詳述土地移轉時,關於免徵士地增值稅的情形為何?又以土地為信託財產時,在何種情形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25分) 1.免徵:繼承、各級政府、私人捐贈興辦社福私校、徵收、公保地、區段徵收、市重、共割、合併。 2.信託不課徵:#土稅28-3
chainstay1209
2 years ago
專業證照
依國稅局公告之訊息,28條之但書因繼承已繳納(或免納)遺產稅,免納土地增值稅。 備註:因繼承取得之房屋非屬契稅課徵範圍,也不用申報契稅。 標題:房地繼承須要繳土地增值稅和契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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