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 第 28 條(土地增值稅之徵收對象)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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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poter62
a month ago
高普初考
條法規規定了「誰該繳」以及「誰不用繳」土地增值稅,核心邏輯在於**「漲價歸公」與「特定公益免稅」**
┌────────────────┐
│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 │
│ 於所有權移轉時 │
└───────┬────────┘
│
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
徵收土地增值稅 (課徵)
│
▼
┌────────────────┐
│ 但 書 規 定 │
│ ( 免 徵 ) │
└───────┬────────┘
│
├─ 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
│
├─ 各級政府出售之公有土地
│
├─ 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
│
└─ 受贈之私有土地
bellahu
a year ago
專業證照
#土稅106-1
一、試依土地稅法相關規定,詳述土地移轉時,關於免徵士地增值稅的情形為何?又以土地為信託財產時,在何種情形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25分)
1.免徵:繼承、各級政府、私人捐贈興辦社福私校、徵收、公保地、區段徵收、市重、共割、合併。
2.信託不課徵:#土稅28-3
chainstay1209
3 years ago
專業證照
依國稅局公告之訊息,28條之但書因繼承已繳納(或免納)遺產稅,免納土地增值稅。
備註:因繼承取得之房屋非屬契稅課徵範圍,也不用申報契稅。
標題:房地繼承須要繳土地增值稅和契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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