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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移轉後經調解回復所有權者應准退還原已繳納之增值稅
要旨
土地移轉後經調解回復所有權者應准退還原已繳納之增值稅
函釋全文
主旨:戴○○先生等2人於84年間移轉○○地號等5筆土地與○○公司,嗣於92年1月間經調解回復所有權,其原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准否退還一案。說明:二、本案土地如屬合法塗銷登記回復所有權,應准予退還其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其前次移轉現值並應回復至(塗銷)登記前取得該土地之原地價;貴處如對該塗銷登記存有疑義,可再向地政機關確認系爭土地是否合法塗銷登記。至系爭土地經調解回復所有權顯不合乎常情一節,如經查有積極而直接之證據,顯示本案解除土地買賣契約行為確屬虛偽者,請依相關法令規定本於職權辦理。(財政部92/07/10台財稅字第092045386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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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3 款類次:1 章節:第4章 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