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移轉後經調解回復所有權者應准退還原已繳納之增值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2 年 07 月 10 日

要旨

土地移轉後經調解回復所有權者應准退還原已繳納之增值稅

函釋全文

主旨:戴○○先生等2人於84年間移轉○○地號等5筆土地與○○公司,嗣於92年1月間經調解回復所有權,其原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准否退還一案。說明:二、本案土地如屬合法塗銷登記回復所有權,應准予退還其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其前次移轉現值並應回復至(塗銷)登記前取得該土地之原地價;貴處如對該塗銷登記存有疑義,可再向地政機關確認系爭土地是否合法塗銷登記。至系爭土地經調解回復所有權顯不合乎常情一節,如經查有積極而直接之證據,顯示本案解除土地買賣契約行為確屬虛偽者,請依相關法令規定本於職權辦理。(財政部92/07/10台財稅字第092045386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3 款類次:1 章節:第4章 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土地移轉後經調解回復所有權者應准退還原已繳納之增值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92 年 07 月 10 日發布,要旨:土地移轉後經調解回復所有權者應准退還原已繳納之增值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