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自益信託土地因委託人合併而消滅核課及記存土增稅相關規定
要旨
核釋自益信託土地因委託人合併而消滅核課及記存土增稅相關規定
函釋全文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委託人(同受益人)因公司合併而消滅依規定辦理信託內容變更登記變更委託人及受益人為合併後存續公司時,應依本部93年10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304551970號令辦理;如該合併符合企業併購法第34條(編者註:現為第39條)第1項序文規定,其依法應由該消滅公司負擔之土地增值稅,准依同條項第5款規定記存。(財政部100/09/22台財稅字第1000031499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則次:34 款類次:1 章節:第4章 土地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