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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因信託行為成立由委託人移轉予受託人者不課增值稅
要旨
土地因信託行為成立由委託人移轉予受託人者不課增值稅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土地因信託行為成立而由委託人移轉與受託人,於土地稅法相關條文配合修正前,其土地增值稅及地價稅之核課,可依說明一、二規定辦理。說明:一、土地增值稅部分:土地所有權因信託行為成立,而依信託法第一條規定,由委託人移轉與受託人者,其權利變更登記原因既為「信託」,與一般土地所有權移轉情形有別,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次移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其原地價之認定,以該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準。二、地價稅部分:關於首揭信託土地,如屬自益信託,因信託行為而由委託人移轉與受託人後,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仍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土地稅法第十六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並以受託人為該信託土地之納稅義務人。(財政部86/8/27台財稅第86191316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29 款類次:1 章節:第章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