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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因信託行為成立由委託人移轉予受託人者不課增值稅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6 年 08 月 27 日

要旨

土地因信託行為成立由委託人移轉予受託人者不課增值稅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土地因信託行為成立而由委託人移轉與受託人,於土地稅法相關條文配合修正前,其土地增值稅及地價稅之核課,可依說明一、二規定辦理。說明:一、土地增值稅部分:土地所有權因信託行為成立,而依信託法第一條規定,由委託人移轉與受託人者,其權利變更登記原因既為「信託」,與一般土地所有權移轉情形有別,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次移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其原地價之認定,以該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準。二、地價稅部分:關於首揭信託土地,如屬自益信託,因信託行為而由委託人移轉與受託人後,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仍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土地稅法第十六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分別就各該土地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並以受託人為該信託土地之納稅義務人。(財政部86/8/27台財稅第86191316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八十八年版;則次:29 款類次:1 章節:第章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土地因信託行為成立由委託人移轉予受託人者不課增值稅由財政部於民國 86 年 08 月 27 日發布,要旨:土地因信託行為成立由委託人移轉予受託人者不課增值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