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調劑農業生產狀況或因應農業發展需要,行政院得決定停徵全部或部分田賦。
重點摘要土地稅法第 27-1 條授權行政院停徵全部或部分田賦,台灣自民國 76 年起依本條停徵至今。
Q · 為什麼我家農地都沒收到田賦稅單?
行政院依土地稅法 27-1 條停徵田賦近 40 年
依土地稅法第 27 條之 1,行政院得為調劑農業生產或農業發展需要決定停徵全部或部分田賦。台灣自民國 76 年第二期起停徵至今,所以一般農地所有人不會收到田賦稅單。但停徵不等於廢除,行政院隨時可以一紙命令恢復徵收,農地長期持有規劃要把這個風險納入考量。
你知道嗎?你家那塊農地其實法律上要課稅,叫做「田賦」。但你從來沒繳過,也沒收過稅單。為什麼?因為從民國 76 年第二期開始,田賦就停徵了,一停就是近四十年。這條法律,就是那個「開關」。它沒有廢除田賦(田賦還是存在、還是寫在土地稅法裡),只是授權行政院「可以決定停徵」。也就是說,田賦是一隻睡著的老虎,被關在籠子裡,但籠子的鑰匙在行政院手上。什麼時候要喚醒牠?條文寫的是「調劑農業生產狀況或因應農業發展需要」。這句話的彈性大到可以裝下整個農業政策的轉向,哪天如果要鼓勵農民休耕或轉作,或是糧食安全成為國安議題,這條可以讓田賦被重新啟動。
土地稅法第 27 條之 1 為授權性條文,賦予行政院在調劑農業生產狀況或因應農業發展需要時,得決定停徵全部或部分田賦之權限。本條建立田賦徵收與否的政策彈性機制,使行政部門無須經立法院修法即可調整田賦課徵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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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停徵」是政策工具,「廢除」是政策關門。保留著這個選項,政府未來在糧食安全、農地保護、休耕政策上才有更多彈性。如果全面廢除,未來想重啟就要經過立法院修法,門檻高很多。所有被「停徵」而非「廢除」的稅目,都代表政府在保留工具箱裡的某個武器。
田賦依地目等則和賦元計算,實物徵收或折徵代金,實際稅負通常不高,真正的衝擊在於「荒廢沒耕作的地」可能被課到但又沒收成,持有成本突然暴增。真正該擔心的是買來養地、等變更為建地的荒廢農地,這類地如果田賦恢復徵收會首當其衝。
授權行政院得為調劑農業生產或因應農業發展需要,決定停徵全部或部分田賦之條款。
對農業用地課徵的土地稅,傳統以實物(稻穀)或折徵代金徵收,目前依本條停徵中。
停徵是行政命令可逆轉、廢除要立法院修法。本條未廢除田賦,只是授權停徵。
民國 76 年因徵收成本(實物管理人力倉儲)高於稅收本身,加上照顧農民政策考量而停徵。
查土地登記謄本確認地目(田、旱)+ 使用分區,再對照行政院停徵公告現況。
把「行政院可能恢復徵收」列為持有成本變數,特別是荒廢養地的非自耕農地風險最高。
依地目等則和賦元計算,可實物徵收或折徵代金,實際稅負一般不高但荒地會被加重。
看財政部官網、行政院農業部新聞稿、立法院議案資料庫(lis.ly.gov.tw)相關草案。
田賦課農業用地(停徵中)、地價稅課都市或非農業用地(全面課徵)。
田賦課土地、房屋稅課建築物本身。農舍可能同時涉及兩者。
| 比較面向 | field_tax | land_value_tax | house_tax |
|---|---|---|---|
| 課徵對象 | 農業用地 | 都市/非農業用地 | 建築物本身 |
| 計算基礎 | 地目等則賦元 | 申報地價 | 房屋現值 |
| 現行狀態 | 停徵中(76 年起) | 全面課徵 | 全面課徵 |
| 主管機關 | 財政部 / 地方政府 | 財政部 / 地方政府 | 財政部 / 地方政府 |
| 恢復門檻 | 行政院命令即可 | 不適用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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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調劑農業生產狀況或因應農業發展需要,行政院得決定停徵全部或部分田賦。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減輕農民負擔,田賦已自七十六年第二期起停徵,爰增訂行政院得停徵田賦之規定,以資配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為減輕農民負擔,田賦已自七十六年第二期起停徵,爰增訂行政院得停徵田賦之規定,以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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