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 第 27 條(地目等則之調整)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徵收田賦土地,因交通、水利、土壤及水土保持等因素改變或自然變遷,致其收益有增減時,應辦理地目等則調整;其辦法由中央地政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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