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土地稅法第 27 條規定徵收田賦土地因交通、水利、土壤、水土保持等因素改變或自然變遷致收益有增減時,應辦理地目等則調整。
Q · 農地旁邊蓋了交流道,地目等則被重評,可以反對嗎?
可以提異議或訴願,重點是評定結果是否符合實際收益變化
依土地稅法第 27 條,地目等則調整的法定要件是「因素改變致收益有增減」。若認為重新評定的等則過高或與土地實況不符,可在收到處分書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依訴願法第 14 條提起訴願。救濟重點不在「拒絕被重評」,而在「評定的程度是否合理、使用的調查方法是否適當」。準備同區條件類似地塊的比較資料、租金實況、農產量紀錄都是有力佐證。
你家那塊祖傳農地突然變得好走了,因為政府在旁邊開了一條新路,或是整治了水圳。你以為這是好事,對土地的收益確實是好事。但法律說:收益變好,賦稅要跟著調。這條就是那個「調整開關」的法源依據。它規定,當土地因為交通、水利、土壤、水土保持這些外部因素改變,或是自然變遷(例如河川改道、地層下陷),導致收益增減,地政機關就要重新評定「地目等則」(簡單說就是這塊地該被歸類在哪一等、該課多少田賦的標準)。重點是:這不是選擇題,是「應辦理」,是義務。很多農民收到地目等則調整通知時一頭霧水,不知道依據在哪,就是這條。
地目等則調整指因交通、水利、土壤、水土保持等外部因素改變或自然變遷,致土地收益有增減時,由地政機關依土地稅法第 27 條重新評定地目(土地用途分類)與等則(收益等級)的法定程序,是田賦課徵基礎與農地稅基的動態調整機制,雙向適用。
可以提起訴願,但重點不是「不想被重評」,而是「評定結果是否符合實際收益變化」。土地稅法第 27 條的要件是「收益有增減」,如果新交通建設真的提升了你的土地收益(例如租金、農產運輸成本下降),重評就有依據。救濟的重點要放在評定的程度是否合理、使用的調查方法是否適當。內行人提示:找同區域、條件類似的地做比較,如果你的地漲幅明顯高於鄰地,這是最有力的爭點。
可以。土地稅法第 27 條沒有規定只能往上調,自然變遷導致收益減少也是它的適用範圍。你應該向當地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附上連續幾年的災損照片、收穫量記錄、甚至縣市政府農業局的受災證明。內行人提示:農損紀錄越連續、越具體,申請成功率越高。偶發性的單次災害很難說服,但連續三到五年的系統性損害就有說服力。
地目是土地用途分類(田、旱、建等),等則是收益等級(1-26 等),合稱地目等則,是田賦課徵的計算基礎。
規範徵收田賦的土地因外部因素改變或自然變遷致收益增減時,地政機關應辦理地目等則調整的法定機制。
非人為因素導致土地物理狀態改變,例如河川改道、土壤鹽化、地層下陷、土石流沖刷、海岸侵蝕等。
「應」是法律義務性用語,屬強制規定。地政機關發現要件具備時必須啟動調整程序,無裁量空間。
向當地地政事務所提出書面申請,引用本條主張收益增減事實,附土地謄本、現況照片、災損紀錄、收益單據等佐證。
依訴願法第 14 條,在收到處分書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主張評定不合理或調查方法不當。
地政機關依職權辦理時不收費。所有權人申請複丈或重新評定時依規費標準收費,金額視土地面積與項目而定。
連續 3-5 年災損照片、收穫量紀錄、農會出具的證明、縣市政府農業局受災證明、鄰地比較資料。
等則調整是同一地目內的收益等級重評(仍是田);地目變更是用途分類改變(如田變建地),程序與要件完全不同。
本條規範等則調整機制(仍有效),第 27-1 條是田賦徵收的停徵授權(1987 起停徵)。停徵不等於廢除,等則調整機制仍運作影響繼承、徵收、地價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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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田賦土地,因交通、水利、土壤及水土保持等因素改變或自然變遷,致其收益有增減時,應辦理地目等則調整;其辦法由中央地政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為期稅負公平起見,增訂土地因交通、水利、土壤及水土保持等因素改變,應調整土地等則,並重新查定賦額之規定。
徵收田賦土地,因交通、水利、土壤及水土保持等因素改變或自然變遷,致其收益有增減時,應辦理地目等則調整;其辦法由中央地政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為期稅負公平起見,增訂土地因交通、水利、土壤及水土保持等因素改變,應調整土地等則,並重新查定賦額之規定。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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