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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土地稅法 第 26 條(隨賦徵收實物)

徵收實物地方,得視當地糧食生產情形,辦理隨賦徵購實物;其標準由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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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稅法第 26 條規定徵收實物地區可辦理隨賦徵購,政府收田賦時按行政院核定價格向農民額外採購穀物。

Q · 隨賦徵購是什麼?跟強制徵收差在哪?

依土地稅法第 26 條,徵收實物地區可同時辦理「隨賦徵購」,即政府在收田賦的當下,按行政院核定的標準價格向農民額外採購穀物。重點是農民有收到對價(不同於強制徵收),且把徵稅與採購合併成單一動作,省下重啟整套人力、檢驗、倉儲、運輸系統的成本。1987 年田賦停徵後,本條進入休眠,但制度設計思路仍存於現代糧食安存體系。

白話解讀

稅收和糧食採購綁在一起,這是你可能從沒想過的制度設計。本條授權:徵收實物地方,可以同時辦理「隨賦徵購」,也就是政府在收你田賦的當下,順便按標準價格向你多買一些穀物。標準由行政院核定。為什麼這樣設計?因為徵稅作業本身就要動員農民、檢驗員、運輸、倉儲一整套人力和設備。如果只徵稅不採購,同樣的系統要再跑第二次才能建立國家存糧,成本極高。「隨賦徵購」把稅收和糧食採購合併成一個動作,是農業稅時代的效率設計。田賦停徵之後,這條跟第23到25條一起進入休眠。但它暴露了一個重要的政策思路:政府在處理大規模糧食流通時,傾向把多個政策目標綁成單一動作。這個思路在現代糧食安存制度中依然存在。

法律定性

隨賦徵購(土地稅法第 26 條)指政府於徵收田賦實物地區,視當地糧食生產情形,在徵收田賦的同時按行政院核定的標準價格向農民採購額外穀物的搭配機制。其本質為「徵稅+採購」單一行政動作合併,農民對採購部分有對價請求權,與無償徵收性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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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隨賦徵購」的標準價格是誰決定的?

本條明文授權行政院核定。實務上歷史標準由糧食主管機關(早年是糧食局,現由農業部下轄單位承接)提報,行政院拍板。價格通常略高於市場保證收購價,以鼓勵農民配合。內行人提示:這種「國家設定購買價格」的機制與現代糧食保價收購是同一條思路的延伸,台灣的公糧制度歷史上一直有這個基因。

Q2為什麼要把徵稅和徵購綁在一起?分開辦不好嗎?

分開辦成本極高。徵稅作業要動員整套檢驗、倉儲、運輸人力,如果不同時採購,政府要再跑第二趟才能建立國家存糧。合併動作讓同一套人力和設備承擔兩個政策目標,是極度務實的設計。內行人提示:這種「搭配思維」在現代行政中依然常見,理解本條能讓你更容易看穿現代政府複合政策工具背後的效率邏輯。

Q3土地稅法第 26 條現在還有用嗎?

處於休眠狀態。1987 年(民國 76 年)田賦停徵後,本條與第 23 到第 25 條一起未實際適用。但條文並未刪除,這在立法技術上是「保留授權架構」的設計:未來若進入糧食緊急狀態(戰爭、重大災害),政府可依本條直接重啟搭配徵購機制,不需另行立法。內行人提示:研究台灣戰備糧食政策時,本條是區分「常態制度」與「緊急啟動制度」的關鍵條文。

Q4隨賦徵購是什麼意思?

政府在徵收田賦的當下,按行政院核定標準價格向農民額外採購穀物的搭配機制,是「徵稅+採購」單一行政動作合併。

Q5土地稅法第 26 條規範什麼?

授權徵收實物地方可辦理隨賦徵購,視當地糧食生產情形啟動,標準由行政院核定,屬於休眠中的授權條文。

Q6什麼叫徵收實物?

以穀物等實物代替貨幣繳納田賦的徵稅方式,台灣自 1987 年停徵,現行均改為折徵代金或停止課徵。

Q7「隨賦」的「賦」是什麼?

「賦」指田賦本身,「隨賦徵購」就是「跟著田賦的徵收一起辦採購」,是一個行政動作的合併,不是多收一筆稅。

Q8隨賦徵購的標準價格怎麼決定?

由行政院核定,實務上由糧食主管機關(早年糧食局,現農業部下轄單位)提報,價格通常略高於市場保證收購價以鼓勵農民配合。

Q9農民可以拒絕隨賦徵購嗎?

本條文義為「得辦理」,賦予行政機關裁量空間。歷史實務上配合度高低會影響後續政策設計與優惠資源分配。

Q10隨賦徵購的給付方式是什麼?

按標準價計算總價後由糧食主管機關支付給農民,可現金或票據,與徵收田賦的稅捐性質完全不同。

Q11重啟隨賦徵購要走什麼程序?

由行政院核定啟動條件與標準價格,不需另行立法,本條為現成法律依據。實務上會搭配糧食緊急狀態的公告。

Q12隨賦徵購 vs 強制徵收差在哪?

隨賦徵購有對價(按標準價購買,買賣關係),強制徵收則無對價或補償極低(公法上義務)。法律性質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ompulsory_collectionfollow_tax_purchase
對價無對價或補償極低按行政院核定標準價購買,有對價
法律性質稅捐徵收(公法上義務)買賣關係(雖以行政命令啟動)
農民選擇權無,強制履行視當地糧食生產情形辦理,配合度影響後續政策
現行狀態田賦停徵中(土地稅法 § 27-1 自 76 年)依附於田賦徵收,同步休眠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食糧管理法(1942-1995,已廢止;戰時供出制度含徵收+收購合併)
🇰🇷 韓國양곡관리법(糧食管理法)戰後糧食徵收制度(已大幅修正為自願收購)
🇨🇳 中國統購統銷制度(1953-1985)— 糧食徵購與農業稅綁定,後改革為訂單農業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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