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土地稅法第 25 條規定稻穀水分不超 13%、雜質不超千分之五、一公石重達 53.2 公斤才合格。
Q · 繳田賦的稻穀為什麼會被退貨?
水分超過 13%、雜質超千分之五、重量不達標就退
依土地稅法第 25 條,徵收田賦的稻穀必須新穀、同類、質色未變、未受蟲害,且夾雜物不超過千分之五、水分不超過百分之十三、一公石重量在 53.2 公斤以上。小麥標準更嚴:夾雜物千分之四、水分 13%、一公石 74 公斤。不達標可請地方政府依災害或特殊情形酌降。
繳稅還要看穀物的水分?第一次看到這條會以為是玩笑。稻穀含水量超過 13%、雜質超過千分之五、一公石重量不到 53.2 公斤,政府拒收。小麥標準更嚴格。這不是行政刁難,是農業稅的實務必需:實物徵收是為了國家存糧,收進來的穀物要能儲存、能輪轉、能在戰時食用。品質不達標的穀物囤在糧倉會發霉、生蟲、變質,幾個月後一整倉就廢了。所以驗收標準比一般商業採購還嚴。但這條的第二項鬆了一個口子:災害、季節、特殊情形無法達標時,地方政府可以酌予降低。這不是情理話,是法律明文授權的彈性,確保農民在自然條件不佳的年份不會因為穀物不合格而被處罰。
土地稅法第 25 條為田賦實物徵收的品質驗收規範,建立稻穀與小麥兩種主要糧食的驗收標準:限定新穀、同類、質色未變、未受蟲害,並就含雜物比例、水分百分比、單位重量訂出明確上下限,授權地方政府於災害或季節因素時酌降標準,是台灣糧食戰備儲備品質的法源依據之一。
雜質會在倉儲過程中吸收水分、招來蟲害、甚至自然發酵生熱。千分之五的上限不是隨便訂的,是根據糧食儲存科學算出的安全值。超過這個比例的穀物存不過一個冬天。內行人提示:這套標準和現代國際穀物貿易(CBOT 期貨)的交割標準幾乎一樣,顯示 1970 年代立法者就已經參考國際糧食流通的專業規範。
沒有。立法刻意把這個裁量權留給地方政府(民國 90 年修正後從省政府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因為實際降低幅度要看當年當地的具體災情。這種「視實際情形」的彈性條款在稅法中並不常見,反映糧食徵收的特殊性。內行人提示:如果田賦恢復徵收且你需要爭取降低標準,重點是蒐集災害證明(氣象資料、災損報告),不是爭論條文文義。
田賦徵實的品質驗收標準條文,規定稻穀、小麥的水分、雜質、重量上下限,並授權災害時酌降。
稻穀:夾雜物千分之五、水分 13%、一公石 53.2 公斤;小麥:千分之四、13%、74 公斤。新穀同類未蟲害為限。
舊制容量單位,等於 100 公升,本條用來計算穀物的單位重量密度(密度越高代表穀粒越飽滿)。
民國 76 年起停徵,本條為休眠規範。但若未來糧食危機觸發復徵,本條立刻啟動。
依本條第二項,可向地方政府申請依災害或特殊情形酌降標準。重點是蒐集災害證明(氣象資料、災損報告)。
氣象局公告紀錄、農會災損鑑定、縣市政府災害認定函。三者擇要備齊,向縣市稅捐處遞件。
本條屬政府徵實程序,農民不負擔驗收費。但運送至倉庫的運費、晾曬清理成本由農民自負。
依土稅法 23 條,可折徵代金(依當期市價計算)。但折徵需經申請,不能單方面拒交實物。
土稅法 25 是田賦徵實的品管(人民交給國家),糧管法 11 是政府儲糧的品管(國家內部管理)。標準雷同但場景不同。
小麥較嚴:夾雜物千分之四(稻穀千分之五)、一公石 74 公斤(稻穀 53.2 公斤)。反映兩種穀物的密度與儲存特性差異。
| 項目 | 本條規定 | 小麥規定 | 備註 |
|---|---|---|---|
| 稻穀夾雜物上限 | 千分之五 | 千分之四 | 小麥標準較嚴 |
| 水分上限 | 13% | 13% | 兩者同 |
| 一公石重量下限 | 53.2 公斤 | 74 公斤 | 小麥密度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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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物驗收,以新穀同一種類、質色未變及未受蟲害者為限;其所含沙、石、泥、土、稗子等類雜物及水分標準如左: 一、稻穀:夾雜物不得超過千分之五,水份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三,重量一公石在五十三公斤二公兩以上者。 二、小麥:夾雜物不得超過千分之四,水分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三,重量一公石在七十四公斤以上者。 因災害或特殊情形,難達前項實物驗收標準時,得由省(市)政府視實際情形,酌予降低。
立法理由參照現行田賦徵收實物條例第四條及第十七條條文擬訂。
實物驗收,以新穀同一種類、質色未變及未受蟲害者為限;其所含沙、石、泥、土、稗子等類雜物及水分標準如左: 一、稻穀:夾雜物不得超過千分之五,水分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三,重量一公石在五十三公斤二公兩以上者。 二、小麥:夾雜物不得超過千分之四,水分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三,重量一公石在七十四公斤以上者。 因災害、季節或特殊情形,難達前項實物驗收標準時,得由省(市)政府視實際情形,酌予降低。
立法理由本條對實物驗收水分標準之規定不得超過十三%,在夏季日照力強,不發生問題,如在冬秋季節,日照力弱,且溫濕多雨,實難達其標準,故在「因災害」下增訂「季節」二字,以資周延。
實物驗收,以新穀同一種類、質色未變及未受蟲害者為限;其所含沙、石、泥、土、稗子等類雜物及水分標準如左: 一、稻穀:夾雜物不得超過千分之五,水分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三,重量一公石在五十三公斤二公兩以上者。 二、小麥:夾雜物不得超過千分之四,水分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三,重量一公石在七十四公斤以上者。 因災害、季節或特殊情形,難達前項實物驗收標準時,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實際情形,酌予降低。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爰將第二項省政府主管事項修正由縣(市)政府主管。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參照現行田賦徵收實物條例第四條及第十七條條文擬訂。
本條對實物驗收水分標準之規定不得超過十三%,在夏季日照力強,不發生問題,如在冬秋季節,日照力弱,且溫濕多雨,實難達其標準,故在「因災害」下增訂「季節」二字,以資周延。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爰將第二項省政府主管事項修正由縣(市)政府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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