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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 第 25 條(驗收標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實物驗收,以新穀同一種類、質色未變及未受蟲害者為限;其所含沙、石、泥、土、稗子等類雜物及水分標準如左: 一、稻穀:夾雜物不得超過千分之五,水分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三,重量一公石在五十三公斤二公兩以上者。 二、小麥:夾雜物不得超過千分之四,水分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三,重量一公石在七十四公斤以上者。
  2. 因災害、季節或特殊情形,難達前項實物驗收標準時,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實際情形,酌予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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