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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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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
第 25 條
(驗收標準)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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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物驗收,以新穀同一種類、質色未變及未受蟲害者為限;其所含沙、石、泥、土、稗子等類雜物及水分標準如左: 一、稻穀:夾雜物不得超過千分之五,水分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三,重量一公石在五十三公斤二公兩以上者。 二、小麥:夾雜物不得超過千分之四,水分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三,重量一公石在七十四公斤以上者。
因災害、季節或特殊情形,難達前項實物驗收標準時,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實際情形,酌予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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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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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一般規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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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名詞定義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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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地價稅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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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田賦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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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土地增值稅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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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稽徵程序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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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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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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