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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24徵收實物之計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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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田賦徵收實物,依左列標準計徵之: 一、徵收稻穀區域之土地,每賦元徵收稻穀二十七公斤。 二、徵收小麥區域之土地,每賦元徵收小麥二十五公斤。
  2. 2.前項標準,得由行政院視各地土地稅捐負擔情形酌予減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依土地稅法第 24 條,田賦每賦元徵收稻穀 27 公斤或小麥 25 公斤,賦元為土地等則換算單位,行政院得酌減,田賦自 1987 年停徵。

Q · 土地稅法第 24 條的賦元和稻穀小麥徵收標準怎麼算?

賦元是收益等級計算單位,每元徵稻穀 27 公斤、小麥 25 公斤

依土地稅法第 24 條,田賦徵收實物按「賦元」計算:徵收稻穀區域之土地,每賦元徵收稻穀 27 公斤;徵收小麥區域之土地,每賦元徵收小麥 25 公斤。賦元並非面積單位,而是依土地收益能力分等則換算的計算單位。行政院得視各地稅捐負擔情形酌予減低。田賦自 1987 年起停徵,本條目前未實際運作,但條文未廢止,仍為法律備用基礎,政策恢復徵收即立即生效。

白話解讀

27 這個數字,是你繳一賦元田賦要交的稻穀公斤數。小麥是 25 公斤。看到這裡大部分人會愣住:什麼是賦元?這是戰後初期地政清查時建立的土地等則制度的產物:土地依收益能力分級,每個等級換算出一個基準值叫賦元。你祖父那一代的老農地契上可能還有這個單位。現在?幾乎沒人用了。田賦從 1987 年停徵,賦元這個計算單位也跟著睡去。但本條還寫在現行法裡,而且行政院可以酌予減低。這不是計算公式那麼簡單的事,它是一套完整的農業稅收基礎設施的最核心:沒有這個換算比例,田賦要課多少根本算不出來。這條是田賦制度的「基準計算式」,刪了它整套制度就不能運作。

法律定性

土地稅法第 24 條為田賦徵收實物的基準計算式,建立「每賦元 27 公斤稻穀/25 公斤小麥」量化標準,並授權行政院酌減。賦元為戰後地政清查依土地收益能力分等則所建立的換算單位,非面積單位。本條構成田賦徵收體系(土地稅法第 22 條至第 27-1 條)的核心計算依據,自 1987 年田賦停徵後實質暫眠,但法律備用狀態維持至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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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賦元是怎麼算出來的?

戰後初期政府做地籍清查,將土地按收益能力分為不同等則,再根據每等則的歷史生產量換算出一個統一基準值。同一面積不同等則的土地賦元數差距很大,收益高的地賦元多、要繳的田賦就多。這套邏輯的精神是「稅隨收益走」。內行人提示:這個設計比單純按面積課稅公平,但資料維護成本極高,是田賦實務上難以長期執行的根本原因之一。

Q2為什麼稻穀 27 公斤、小麥 25 公斤,數字不一樣?

因為兩種作物的單位面積產量、市場價值、營養熱量都不同。徵收標準必須反映等價交換的公平性,不是隨便訂的。這種差異化徵收反映當時立法者對糧食經濟的精算。內行人提示:本條第二項授權行政院「酌予減低」而沒授權「提高」,代表立法本意是這個標準已是上限,實際執行時通常會再打折。

Q3賦元是什麼?

戰後地政清查依土地收益能力分等則的換算單位,不是面積單位。同等則的土地賦元數一致,等則越高賦元越多。

Q4田賦現在還在徵收嗎?

沒有。田賦自 1987 年(民國 76 年)第二期起依土地稅法第 27-1 條停徵,本條 24 條暫無實際運作,但條文未廢止。

Q5土地稅法第 24 條規定什麼?

田賦徵收實物的基準計算式:稻穀區每賦元 27 公斤、小麥區每賦元 25 公斤,行政院得酌減。

Q6賦元跟土地等則的關係是什麼?

等則是分級結果,賦元是依等則換算出的計算數值。等則越高(收益越高),賦元數越多,要繳的田賦量也越多。

Q7怎麼查我的土地等則和賦元?

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登記謄本,或上地政司網站查詢,看「地目」與「等則」欄位,再對照當地縣市政府公布的賦元換算表。

Q8田賦如果恢復徵收,怎麼計算?

查土地等則 → 換算賦元 → 稻穀區 × 27 公斤、小麥區 × 25 公斤 → 查行政院酌減比例 → 得實際徵收量。

Q9賦元數可以折成現金繳嗎?

可以。依土地稅法第 23 條,田賦得徵收實物或折徵代金,但仍以本條的賦元換算公斤數為計算基礎。

Q10行政院什麼時候會公告酌減?

歷史上田賦徵收時期,行政院曾依各地稅捐負擔情形公告酌減比例,停徵後無新公告。可查行政院公報歷年記錄。

Q11田賦 vs 地價稅 vs 土地增值稅 差在哪?

田賦對農業用地(已停徵)、地價稅對非農業用地的持有、土地增值稅對土地買賣時的增值差額。三者課徵對象、稅基、時機完全不同。

Q12賦元 vs 公頃 vs 甲 差在哪?

公頃、甲是面積單位(同塊地數值固定),賦元是收益計算單位(同面積不同等則的地,賦元數可能差數倍)。混淆是常見考試失分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稻穀區小麥區
適用作物區域徵收稻穀區域之土地徵收小麥區域之土地
每賦元徵收量27 公斤25 公斤
差異原因稻穀單位產量及市場價值較高小麥對應 25 公斤的等價換算
行政院酌減權限得視各地稅捐負擔情形酌予減低得視各地稅捐負擔情形酌予減低

稻穀區

適用作物區域
徵收稻穀區域之土地
每賦元徵收量
27 公斤
差異原因
稻穀單位產量及市場價值較高
行政院酌減權限
得視各地稅捐負擔情形酌予減低

小麥區

適用作物區域
徵收小麥區域之土地
每賦元徵收量
25 公斤
差異原因
小麥對應 25 公斤的等價換算
行政院酌減權限
得視各地稅捐負擔情形酌予減低

立法沿革 2

(0660701 制定)

田賦徵收實物,依左列標準計徵之:   一、徵收稻穀區域之土地,每賦元徵收稻穀二十七公斤。   二、徵收小麥區域之土地,每賦元徵收小麥二十五公斤。   前項標準,得由行政院視各地土地稅捐負擔情形酌予減低。

立法理由參照現行田賦徵收實物條例第六條條文擬訂。

(0781012 全文修正)

田賦徵收實物,依左列標準計徵之:   一、徵收稻穀區域之土地,每賦元徵收稻穀二十七公斤。   二、徵收小麥區域之土地,每賦元徵收小麥二十五公斤。   前項標準,得由行政院視各地土地稅捐負擔情形,酌予減低。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徵收名詞
(0660701 制定)

參照現行田賦徵收實物條例第六條條文擬訂。

(0781012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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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稅法第 24 條規定:「田賦徵收實物,依左列標準計徵之: 一、徵收稻穀區域之土地,每賦元徵收稻穀二十七公斤。 二、徵收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稅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稅法第 2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