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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 第 24 條(徵收實物之計算標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田賦徵收實物,依左列標準計徵之: 一、徵收稻穀區域之土地,每賦元徵收稻穀二十七公斤。 二、徵收小麥區域之土地,每賦元徵收小麥二十五公斤。
  2. 前項標準,得由行政院視各地土地稅捐負擔情形酌予減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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