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依土地稅法第 24 條,田賦每賦元徵收稻穀 27 公斤或小麥 25 公斤,賦元為土地等則換算單位,行政院得酌減,田賦自 1987 年停徵。
Q · 土地稅法第 24 條的賦元和稻穀小麥徵收標準怎麼算?
賦元是收益等級計算單位,每元徵稻穀 27 公斤、小麥 25 公斤
依土地稅法第 24 條,田賦徵收實物按「賦元」計算:徵收稻穀區域之土地,每賦元徵收稻穀 27 公斤;徵收小麥區域之土地,每賦元徵收小麥 25 公斤。賦元並非面積單位,而是依土地收益能力分等則換算的計算單位。行政院得視各地稅捐負擔情形酌予減低。田賦自 1987 年起停徵,本條目前未實際運作,但條文未廢止,仍為法律備用基礎,政策恢復徵收即立即生效。
27 這個數字,是你繳一賦元田賦要交的稻穀公斤數。小麥是 25 公斤。看到這裡大部分人會愣住:什麼是賦元?這是戰後初期地政清查時建立的土地等則制度的產物:土地依收益能力分級,每個等級換算出一個基準值叫賦元。你祖父那一代的老農地契上可能還有這個單位。現在?幾乎沒人用了。田賦從 1987 年停徵,賦元這個計算單位也跟著睡去。但本條還寫在現行法裡,而且行政院可以酌予減低。這不是計算公式那麼簡單的事,它是一套完整的農業稅收基礎設施的最核心:沒有這個換算比例,田賦要課多少根本算不出來。這條是田賦制度的「基準計算式」,刪了它整套制度就不能運作。
土地稅法第 24 條為田賦徵收實物的基準計算式,建立「每賦元 27 公斤稻穀/25 公斤小麥」量化標準,並授權行政院酌減。賦元為戰後地政清查依土地收益能力分等則所建立的換算單位,非面積單位。本條構成田賦徵收體系(土地稅法第 22 條至第 27-1 條)的核心計算依據,自 1987 年田賦停徵後實質暫眠,但法律備用狀態維持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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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後初期政府做地籍清查,將土地按收益能力分為不同等則,再根據每等則的歷史生產量換算出一個統一基準值。同一面積不同等則的土地賦元數差距很大,收益高的地賦元多、要繳的田賦就多。這套邏輯的精神是「稅隨收益走」。內行人提示:這個設計比單純按面積課稅公平,但資料維護成本極高,是田賦實務上難以長期執行的根本原因之一。
因為兩種作物的單位面積產量、市場價值、營養熱量都不同。徵收標準必須反映等價交換的公平性,不是隨便訂的。這種差異化徵收反映當時立法者對糧食經濟的精算。內行人提示:本條第二項授權行政院「酌予減低」而沒授權「提高」,代表立法本意是這個標準已是上限,實際執行時通常會再打折。
戰後地政清查依土地收益能力分等則的換算單位,不是面積單位。同等則的土地賦元數一致,等則越高賦元越多。
沒有。田賦自 1987 年(民國 76 年)第二期起依土地稅法第 27-1 條停徵,本條 24 條暫無實際運作,但條文未廢止。
田賦徵收實物的基準計算式:稻穀區每賦元 27 公斤、小麥區每賦元 25 公斤,行政院得酌減。
等則是分級結果,賦元是依等則換算出的計算數值。等則越高(收益越高),賦元數越多,要繳的田賦量也越多。
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登記謄本,或上地政司網站查詢,看「地目」與「等則」欄位,再對照當地縣市政府公布的賦元換算表。
查土地等則 → 換算賦元 → 稻穀區 × 27 公斤、小麥區 × 25 公斤 → 查行政院酌減比例 → 得實際徵收量。
可以。依土地稅法第 23 條,田賦得徵收實物或折徵代金,但仍以本條的賦元換算公斤數為計算基礎。
歷史上田賦徵收時期,行政院曾依各地稅捐負擔情形公告酌減比例,停徵後無新公告。可查行政院公報歷年記錄。
田賦對農業用地(已停徵)、地價稅對非農業用地的持有、土地增值稅對土地買賣時的增值差額。三者課徵對象、稅基、時機完全不同。
公頃、甲是面積單位(同塊地數值固定),賦元是收益計算單位(同面積不同等則的地,賦元數可能差數倍)。混淆是常見考試失分點。
| feature | 稻穀區 | 小麥區 |
|---|---|---|
| 適用作物區域 | 徵收稻穀區域之土地 | 徵收小麥區域之土地 |
| 每賦元徵收量 | 27 公斤 | 25 公斤 |
| 差異原因 | 稻穀單位產量及市場價值較高 | 小麥對應 25 公斤的等價換算 |
| 行政院酌減權限 | 得視各地稅捐負擔情形酌予減低 | 得視各地稅捐負擔情形酌予減低 |
田賦徵收實物,依左列標準計徵之: 一、徵收稻穀區域之土地,每賦元徵收稻穀二十七公斤。 二、徵收小麥區域之土地,每賦元徵收小麥二十五公斤。 前項標準,得由行政院視各地土地稅捐負擔情形酌予減低。
立法理由參照現行田賦徵收實物條例第六條條文擬訂。
田賦徵收實物,依左列標準計徵之: 一、徵收稻穀區域之土地,每賦元徵收稻穀二十七公斤。 二、徵收小麥區域之土地,每賦元徵收小麥二十五公斤。 前項標準,得由行政院視各地土地稅捐負擔情形,酌予減低。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參照現行田賦徵收實物條例第六條條文擬訂。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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