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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土地稅法 第 23 條(徵收實物與折徵代金)

  1. 1.田賦徵收實物,就各地方生產稻穀或小麥徵收之。不產稻穀或小麥之土地及有特殊情形地方,得按應徵實物折徵當地生產雜糧或折徵代金
  2. 2.實物計算一律使用公制衡器,以公斤為單位,公兩以下四捨五入。代金以元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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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稅法第 23 條規定田賦徵實得以稻穀小麥徵收,1987 年起停徵但條文未廢止。

Q · 田賦現在還在收嗎?可以用稻穀繳稅嗎?

土地稅法第 23 條規定田賦可徵收稻穀、小麥等實物,或折徵雜糧、代金。但行政院自民國 76 年(1987 年)第二期起宣布停徵田賦至今未恢復。條文「停徵」與「廢除」不同:停徵是行政命令決定,可逆性高;條文留著是糧食安全的戰略保留,戰時或糧食危機可重啟。

白話解讀

這是一條活著的殭屍。台灣的土地稅法到今天還規定:田賦可以用稻穀或小麥繳納,不產米麥的地方還能折徵雜糧或代金。你讀到這條會覺得像清朝,但它不是歷史文獻,是現行法。殭屍之所以是殭屍,是因為 1987 年行政院宣布田賦停徵,這條連同整個田賦實物徵收機制就陷入休眠。為什麼不刪掉?糧食安全的戰略考量。萬一哪天台灣進入糧食危機需要重啟農業稅,這套實物徵收的基礎設施還在,不用重新立法。所以你看到的是台灣土地稅制度的真實樣貌:表面現代化,底層留著一套完整的農業社會稅收機制,隨時可以被啟動。

法律定性

土地稅法第 23 條為田賦實物徵收方法之規定,明定田賦徵收以稻穀、小麥為原則,不產米麥地區或特殊情形得折徵雜糧或代金,並訂定公制衡器以公斤為單位、代金以元為單位之計量標準,為現行法上保留之農業稅收實物徵收基礎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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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現在還有人在繳田賦嗎?

實質上沒有。行政院從民國 76 年第二期起宣布停徵田賦,主要理由是農民負擔、行政成本和農業政策轉型。但稅法上田賦制度從未被廢除,所以教科書會說「法律上仍存在,實務上停徵」。內行人提示:這種「停徵」和「廢除」的差別在公法考試超常考,一字之差影響整題答案。

Q2如果未來恢復田賦,真的會有人用稻穀繳稅嗎?

法律文義上是的,但實務設計可能不同。本條第一項但書也允許不產米麥的地方折徵雜糧或代金,現代重新啟動時幾乎肯定會以代金為主,實物徵收只會在極端糧食管制情境下使用。內行人提示:糧食管理法、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和本條一起構成完整的糧食緊急動員法制,研究國家安全法制時不能只看國防相關法律。

Q3田賦現在還在收嗎?

1987 年起停徵,但條文未廢除仍保留於土地稅法。

Q4田賦徵實是什麼意思?

以稻穀、小麥等糧食實物形式繳納土地稅的傳統制度。

Q5什麼叫不產米麥之土地?

地理條件不適合種植稻米小麥的地區,如山地、海邊,得改折徵雜糧或代金。

Q6「折徵代金」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土地稅法第 23 條第 1 項但書 + 同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按當地當期糧價折算。

Q7如果未來恢復田賦,會怎麼徵收?

法律允許實物或代金擇一,現代重啟幾乎肯定以代金為主,僅極端糧食危機才用實物。

Q8田賦實物的計量怎麼算?

依本條第 2 項使用公制衡器,以公斤為單位,公兩以下四捨五入。

Q9如何查詢田賦停徵的官方公告?

行政院 76 年公告 + 財政部歷年田賦停徵作業要點,可至 law.moj.gov.tw 查詢沿革。

Q10考公務員怎麼準備田賦相關題目?

重點抓「停徵 vs 廢除」「實物 vs 代金」「糧食安全戰略保留」三組對比。

Q11田賦 vs 地價稅差別在哪?

田賦徵農地(已停徵),地價稅徵市地(持續徵收),稅率制度完全獨立。

Q12田賦停徵 vs 田賦廢除差別?

停徵是行政命令決定可逆,廢除須立法院修法且不可逆,公法考試一字之差影響整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田賦徵實地價稅農業稅(中國)
繳納形式稻穀、小麥、雜糧、代金擇一現金繳納歷史上實物為主,2006 廢止
現行徵收狀態1987 年起停徵(條文保留)持續徵收2006 年全面廢止
計量單位公斤(實物)/ 元(代金)公斤(廢止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相続税法第 41 条(物納制度,限於繼承稅以不動產等實物繳納;田賦自地租改正 1873 後已全面貨幣化)
🇰🇷 韓國상속세 및 증여세법 제 73 조(물납制度,限於繼承稅與贈與稅之實物繳納)
🇨🇳 中國農業稅條例(1958-2006,已廢止;廢止前以糧食實物為主要徵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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