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 第 23 條(徵收實物與折徵代金)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田賦徵收實物,就各地方生產稻穀或小麥徵收之。不產稻穀或小麥之土地及有特殊情形地方,得按應徵實物折徵當地生產雜糧或折徵代金。
- 實物計算一律使用公制衡器,以公斤為單位,公兩以下四捨五入。代金以元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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