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土地稅法第 23 條規定田賦徵實得以稻穀小麥徵收,1987 年起停徵但條文未廢止。
Q · 田賦現在還在收嗎?可以用稻穀繳稅嗎?
法律有,實務 1987 年起停徵
土地稅法第 23 條規定田賦可徵收稻穀、小麥等實物,或折徵雜糧、代金。但行政院自民國 76 年(1987 年)第二期起宣布停徵田賦至今未恢復。條文「停徵」與「廢除」不同:停徵是行政命令決定,可逆性高;條文留著是糧食安全的戰略保留,戰時或糧食危機可重啟。
這是一條活著的殭屍。台灣的土地稅法到今天還規定:田賦可以用稻穀或小麥繳納,不產米麥的地方還能折徵雜糧或代金。你讀到這條會覺得像清朝,但它不是歷史文獻,是現行法。殭屍之所以是殭屍,是因為 1987 年行政院宣布田賦停徵,這條連同整個田賦實物徵收機制就陷入休眠。為什麼不刪掉?糧食安全的戰略考量。萬一哪天台灣進入糧食危機需要重啟農業稅,這套實物徵收的基礎設施還在,不用重新立法。所以你看到的是台灣土地稅制度的真實樣貌:表面現代化,底層留著一套完整的農業社會稅收機制,隨時可以被啟動。
土地稅法第 23 條為田賦實物徵收方法之規定,明定田賦徵收以稻穀、小麥為原則,不產米麥地區或特殊情形得折徵雜糧或代金,並訂定公制衡器以公斤為單位、代金以元為單位之計量標準,為現行法上保留之農業稅收實物徵收基礎條款。
實質上沒有。行政院從民國 76 年第二期起宣布停徵田賦,主要理由是農民負擔、行政成本和農業政策轉型。但稅法上田賦制度從未被廢除,所以教科書會說「法律上仍存在,實務上停徵」。內行人提示:這種「停徵」和「廢除」的差別在公法考試超常考,一字之差影響整題答案。
法律文義上是的,但實務設計可能不同。本條第一項但書也允許不產米麥的地方折徵雜糧或代金,現代重新啟動時幾乎肯定會以代金為主,實物徵收只會在極端糧食管制情境下使用。內行人提示:糧食管理法、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和本條一起構成完整的糧食緊急動員法制,研究國家安全法制時不能只看國防相關法律。
1987 年起停徵,但條文未廢除仍保留於土地稅法。
以稻穀、小麥等糧食實物形式繳納土地稅的傳統制度。
地理條件不適合種植稻米小麥的地區,如山地、海邊,得改折徵雜糧或代金。
土地稅法第 23 條第 1 項但書 + 同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按當地當期糧價折算。
法律允許實物或代金擇一,現代重啟幾乎肯定以代金為主,僅極端糧食危機才用實物。
依本條第 2 項使用公制衡器,以公斤為單位,公兩以下四捨五入。
行政院 76 年公告 + 財政部歷年田賦停徵作業要點,可至 law.moj.gov.tw 查詢沿革。
重點抓「停徵 vs 廢除」「實物 vs 代金」「糧食安全戰略保留」三組對比。
田賦徵農地(已停徵),地價稅徵市地(持續徵收),稅率制度完全獨立。
停徵是行政命令決定可逆,廢除須立法院修法且不可逆,公法考試一字之差影響整題。
| 比較面向 | 田賦徵實 | 地價稅 | 農業稅(中國) |
|---|---|---|---|
| 繳納形式 | 稻穀、小麥、雜糧、代金擇一 | 現金繳納 | 歷史上實物為主,2006 廢止 |
| 現行徵收狀態 | 1987 年起停徵(條文保留) | 持續徵收 | 2006 年全面廢止 |
| 計量單位 | 公斤(實物)/ 元(代金) | 元 | 公斤(廢止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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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賦徵收實物,就各地方生產稻穀或小麥徵收之。不產稻穀或小麥之土地及有特殊情形地方,得按應徵實物折徵當地生產雜糧或折徵代金。 實物計算一律使用公制衡器,以公斤為單位,公兩以下四捨五入。代金以元為單位。
立法理由參照現行田賦徵收實物條例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擬訂。
田賦徵收實物,就各地方生產稻穀或小麥徵收之。不產稻穀或小麥之土地及有特殊情形地方,得按應徵實物折徵當地生產雜糧或折徵代金。 實物計算一律使用公制衡器,以公斤為單位,公兩以下四捨五入。代金以元為單位。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參照現行田賦徵收實物條例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擬訂。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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