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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標售未標出之土地登記為國有時無免稅規定之適用
要旨
經標售未標出之土地登記為國有時無免稅規定之適用
函釋全文
查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次查土地法第73條之1第5項規定:「……經5次標售而未標出者,登記為國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原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其法定應繼分,向國有財產局申請就第四項專戶提撥發給價金……」。依上開土地法規定,未標出土地登記為國有,原權利人仍得向貴局申請發給價金,故其性質並非贈與,應無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各級政府受贈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賦稅署90/01/15台稅三發第090045028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5 款類次:3 章節:第4章 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