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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標售未標出之土地登記為國有時無免稅規定之適用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90 年 01 月 15 日

要旨

經標售未標出之土地登記為國有時無免稅規定之適用

函釋全文

查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次查土地法第73條之1第5項規定:「……經5次標售而未標出者,登記為國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原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其法定應繼分,向國有財產局申請就第四項專戶提撥發給價金……」。依上開土地法規定,未標出土地登記為國有,原權利人仍得向貴局申請發給價金,故其性質並非贈與,應無土地稅法第28條但書各級政府受贈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賦稅署90/01/15台稅三發第090045028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二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5 款類次:3 章節:第4章 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經標售未標出之土地登記為國有時無免稅規定之適用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90 年 01 月 15 日發布,要旨:經標售未標出之土地登記為國有時無免稅規定之適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