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關於所有權人捐贈土地與地方政府,並取得相對利益是否仍屬贈與?有無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但書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疑義
主旨
關於所有權人捐贈土地與地方政府,並取得相對利益,是否仍屬贈與?有無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但書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一月七日台財稅字第八七二七二六五三五號函。 二 按附負擔贈與,通說認為附負擔之行為係贈與之履行問題,並不影響其為單務契約及無償契約之性質,亦即,此種負擔為單純之負擔,與贈與物並無對價關係,故其性質為片務、無償契約 (林誠二著,「民法債編各論」 (上) 第二一一、二一三、二一五至二一九頁、史尚寬著「債法各論」第一三○至一三三頁參照) 。本件 貴部就有關之法律適用既無疑義,僅屬個案事實之認定問題,似仍宜由 貴部本於職權,探求契約成立時當事人之真意,而定其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