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一 依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款、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二款規定:「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依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要件之一。本件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協會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裁定變更之章程第十六條與前揭規定略有出入,是否符合免徵土地增值稅之立法意旨,容有斟酌之餘地。 二 惟上開法條所稱「社會福利事業」,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條規定,係指依法經社會福利事業機關許可設立者而言。本件財團法人基督教○○協會係由台北市民政局核准設立,依「台北市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第三條之規定,該局似非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縱該協會章程第三條規定辦理社會公益慈善教育事業,仍與前開土地稅法及平均地權條例規定似有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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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款、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二款規定:「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依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要件之一。本件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協會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裁定變更之章程第十六條與前揭規定略有出入,是否符合免徵土地增值稅之立法意旨,容有斟酌之餘地。 二 惟上開法條所稱「社會福利事業」,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條規定,係指依法經社會福利事業機關許可設立者而言。本件財團法人基督教○○協會係由台北市民政局核准設立,依「台北市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第三條之規定,該局似非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縱該協會章程第三條規定辦理社會公益慈善教育事業,仍與前開土地稅法及平均地權條例規定似有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