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20011454 號
要旨
原持有自用住宅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於土地信託辦理改建期間可否仍繼續認屬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優專稅率課稅
主旨
關於原持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之土地所有權人,於土地信託移轉登記於建築經理公司辦理改建期間,該信託土地可否繼續認屬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土地稅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台財稅字第○九二○四五一四五一號函。
二、按信託財產稅捐問題,除信託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受託人就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之稅捐、費用或負擔之債務,得以信託財產充之。」外,該法並無特別規定。至於對信託土地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予以徵收土地稅,係屬土地稅法之適用與解釋,與信託法規定無涉,請 貴部參酌土地稅法第三條之一、第五條之二、第九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之三、第三十一條之一與第三十四條等相關規定之立法意旨審認之。
正本
財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