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 第 30 條
- 1.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依下列規定: 一、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二、申報人逾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三、遺贈之土地,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四、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五、經法院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以下簡稱行政執行分署)拍賣之土地,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拍定價額如已先將設定抵押金額及其他債務予以扣除者,應以併同計算之金額為準。 六、經政府核定照價收買或協議購買之土地,以政府收買日或購買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政府給付之地價低於收買日或購買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政府給付之地價為準。
- 2.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申報人申報之移轉現值,經審核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得由主管機關照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收買或照公告土地現值徵收土地增值稅。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申報移轉現值,經審核超過公告土地現值者,應以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為準,徵收土地增值稅。
- 3.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十七日起至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期間經法院判決移轉、法院拍賣、政府核定照價收買或協議購買之案件,於期間屆至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適用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及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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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土地稅法第 30 條規定土地移轉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分六款依交易類型適用不同基準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Q · 賣地申報土地增值稅,什麼時候申報最划算?
依土地稅法第 30 條,訂約 30 日內申報用訂約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逾期改用收件日當期公告現值。公告現值每年 1 月 1 日調整,所以關鍵是你的申報日跨不跨年。明年公告現值要漲,就搶在 12 月 31 日前申報;明年要跌,故意拖到 1 月 1 日後再送件。地政機關 11 月左右會先公告下一年度現值草案,懂行的人會先查再決定申報時機。
白話解讀
賣地要繳多少土地增值稅,你以為是政府算好通知你?其實這條法律給了你一個很少人知道的開關:申報時機。同樣一塊地、同樣一筆交易,訂約後30天內申報,是按訂約那天的公告土地現值算;超過30天才申報,改按收件日那天的公告現值算。公告現值每年1月1日調整,漲跌不一定。懂行的人會先查下一期公告現值會漲還是跌,再決定要不要壓線申報。還有更隱藏的一條:如果你自行申報的移轉現值「低於公告現值」,政府可以直接照你申報的價把地收走,這是第二項白紙黑字寫的規定。想省稅自作聰明低報,結果可能是土地被徵收。
法律定性
土地稅法第 30 條規範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依交易類型分六款適用不同基準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訂約日、收件日、遺贈人死亡日、起訴日、拍定日、政府收買日),並於申報人自行申報低於公告現值時,賦予主管機關照申報價收買或照公告現值徵稅之雙軌救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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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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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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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一塊地從簽約到登記要好幾個月,土地增值稅到底算哪天的現值?▾
看你什麼時候申報移轉現值。訂約 30 日內申報用訂約日當期公告現值;超過 30 日改用收件日當期。公告現值每年 1 月 1 日才會變,關鍵是申報日跨不跨年。地政機關 11 月會先公告下一年度草案,可先查趨勢再決定壓線申報或跨年申報。
Q2自行申報價格低一點可以省稅,這樣做有風險嗎?▾
風險非常大。本條第 2 項規定,自行申報的移轉現值低於公告現值時,主管機關可以照你申報的價把土地收買,或仍按公告現值徵稅。換言之,自作聰明報低,最壞情況是地被徵收、稅還是照舊算。想省稅應走合法優惠路徑(第 34 條自用住宅、第 35 條重購退稅),不要在申報現值上動手腳。
Q3繼承土地什麼時候辦最省稅?▾
問錯方向。本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遺贈土地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公告現值為準。當事人過世那刻稅基就鎖死,幾月去辦繼承登記都不影響土地增值稅。繼承時真正能影響稅金的是第 31 條的『前次移轉現值』扣除額,這才是應該研究的變數。
Q4法院拍賣買到的土地,土地增值稅誰負責、怎麼算?▾
土地增值稅由原所有權人(債務人)負擔,從拍賣所得優先扣繳。計算基礎依第 5 款:原則上以拍定日當期公告現值為準,拍定價低於公告現值時改按拍定價計算。買方拿到執行法院的權利移轉證書要自行保管,過戶登記時用,這段稅務由法院處理不用買方煩惱。
Q5土地稅法第 30 條是什麼?▾
規範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申報移轉現值的審核基準,分六款依交易類型適用不同基準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是土地增值稅稅基計算的入口規則。
Q6公告土地現值是什麼?▾
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 1 月 1 日公告之土地價格,作為土地增值稅課稅、徵收補償、繼承贈與稅基等之計算依據。
Q7申報移轉現值是什麼意思?▾
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申報人向地政機關申報的土地價格,作為計算土地增值稅之稅基,必須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下限。
Q8什麼叫做訂約日當期公告現值?▾
訂立移轉契約那一天所屬的公告期間(每年 1 月 1 日起一年內)所適用的公告土地現值,與簽約後幾月才申報沒有關係。
Q9賣地後幾天內要申報土地增值稅?▾
依本條第 1 項第 1 款,訂約日起 30 日內申報,逾期改用收件日當期公告現值,可能造成稅基跳一年。
Q10公告土地現值要去哪裡查?▾
至縣市政府地政事務所或內政部地政司網站查詢當期公告現值,11 月可查下年度草案。
Q11繼承土地土地增值稅怎麼算?▾
依第 1 項第 3 款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公告現值為準,與何時辦繼承登記無關;漲價總數額另依第 31 條計算。
Q12法院拍賣土地土地增值稅誰繳?▾
由原所有權人(債務人)負擔,從拍賣所得優先扣繳,計算依第 5 款拍定日當期公告現值,但拍定價低於公告現值時改按拍定價。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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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款交易類型對應審核基準對照表 | [ "款別", "交易類型", "申報基準日", "救濟/特殊規則" ] | [ [ "第一款", "一般買賣 30 日內申報", "訂約日當期公告現值", "可壓線跨年安排" ], [ "第二款", "一般買賣逾期申報", "收件日當期公告現值", "公告現值可能已調整" ], [ "第三款", "遺贈", "遺贈人死亡日當期公告現值", "時間鎖死、與登記日無關" ], [ "第四款", "法院判決移轉", "起訴日當期公告現值", "與判決日、登記日無關" ], [ "第五款", "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拍賣", "拍定日當期公告現值", "拍定價低於公告現值者從低計算" ], [ "第六款", "政府照價收買或協議購買", "收買/購買日當期公告現值", "政府給付低於公告現值者從低計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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