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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法併購申請記存土增稅之申報移轉現值超過公告土地現值者准以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為準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9 年 01 月 04 日

要旨

依法併購申請記存土增稅之申報移轉現值超過公告土地現值者准以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為準

函釋全文

企業及金融機構依企業併購法及金融機構合併法等相關規定進行併購(合併、收購、分割)並記存土地增值稅案件,其土地申報移轉現值,經審核超過公告土地現值者,依照土地稅法第30條第2項後段規定,准以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為準,徵收土地增值稅。(財政部99/01/04台財稅字第0980413243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則次:49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土地增值稅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法併購申請記存土增稅之申報移轉現值超過公告土地現值者准以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為準由財政部於民國 99 年 01 月 04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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