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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地政機關辦理權利變換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其時間點之認定
要旨
地政機關辦理權利變換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其時間點之認定
函釋全文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5條規定:「權利變換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原有。」對於上開規定之執行,地政機關辦理權利變換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時,其時間點之認定如下:1.如無變更計畫者,以權利變換計畫發布公告實施期滿確定日為其土地權利變更原因發生日期。2.如經釐正變更計畫者,以最後一次權利變換計畫發布公告實施期滿確定日為其土地權利變更原因發生日期。(財政部93/06/07台財稅字第09300283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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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則次:39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