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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夫妻離婚一方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申報移轉現值可申請不課土增稅

會議日期 98 年 01 月 17 日

要旨

夫妻離婚一方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申報移轉現值可申請不課土增稅

函釋全文

夫妻離婚,夫或妻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可比照本部96年12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60470號令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98/01/17台財稅字第097041151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O一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則次:29 款類次:0 章節:第4章 土地增值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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