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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1320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05 月 16 日

要旨

設定典權部分應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頁之適用

全文內容

按「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而為使用及收益之權。」民法第九百十一條定有明文。依上開條文文義及多數學說實務見解,典權本質上為用益物權,其性質自與抵押權有所不同。又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依上所述典權與抵押權性質不同,且對於權利行使之限制,法無明文,自不宜作擴張解釋,故設定典權部分應無前揭法條文之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法律字第 01320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05 月 16 日發布,要旨:設定典權部分應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頁之適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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