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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決字第 035969 號
要旨
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執行之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執行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台財融 (一) 第九○一七○四九五號函。
二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九十) 秘台廳民二字第二○六二四號函略以:「民法物權編修正草案尚在立法院審議,有關最高法院六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九七號判例及本院七十年十月十四日 (七○) 秘台廳 (一) 字第○一七○七號函示,於修法後是否仍有適用,事關審判範圍,本院未便表示意見。」三 又來函所詢疑義,經查本部民法研究修正委員會物權編研修小組會議資料,尚無相關之研討紀錄。本件本部業已錄案,俾作為繼續研修民法物權編之參考。
四 檢附前開函影本一份。
五 承辦人姓名及電話:王仁越、 (○二) 二三七五九○七○。